序号 | 被处罚单位(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下达时间 | 处罚措施 |
1 |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孟繁英 | 2024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阅该公司一号烧结机废气排口2023年10月1日的《一号烧结机尾废气排放口监测点》数据报表,报表显示2023年10月1日一号烧结机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日平均排放浓度值超过标准限值,超标倍数为0.0017倍。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九条和第十条第六项 ,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保证达标排放. | 包环不罚(150203)〔2024〕1号 | 2024/3/25 | 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