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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丽科医疗美容门诊部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4-03-01 10:00  发布单位: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1411   [字体: ]  打印保存 

昆区丽科医疗美容门诊部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补充版)的规定,对其进行警告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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