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单位(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下达时间 | 处罚措施 |
1 | 郑志军 | / | 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昆都仑区哈德门村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郑志军私自将易产生扬尘的砂石堆放在废弃工业场地内,存在未采取苫盖等有效的防扬尘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用卷尺测量露天堆放物料的面积为125平方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及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 | 包环罚(150203)〔2024〕34号 | 2024/7/17 | 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