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1日,昆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山东银丰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配电室室内地面有积水并已经结冰;2.砂轮机未安装防护罩、托架。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山东银丰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山东银丰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和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