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2月21日,昆区应急管理局对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锅炉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1、氩气和二氧化碳混合气瓶组压力表未定期检验。2、卷板机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无防护罩。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锅炉有限公司作出合并罚款人民币2.5万元(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锅炉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和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