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单位(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下达时间 | 处罚措施 |
1 |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孟繁英 | 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对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5、6#机组(即余压余气节能减排CCPP发电项目)未完成环保设施验收工作,即调试运行,存在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 包环罚(150203)〔2025〕2号 | 2025.3.24 | 罚款:叁拾伍万元整 |
2 |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孟繁英 | 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对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设施,监测数据显示5#CCPP排放口2024年10月28日二氧化硫日均值超标,监测值43.522mg/m3,执行标准为35mg/m3,故超标倍数为0.243倍。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 包环罚(150203)〔2025〕3号 | 2025.2.27 | 罚款:贰拾万元整 |
3 |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孟繁英 | 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对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线监测设施,监测数据显示6#CCPP排放口2024年10月28日二氧化硫日均值超标,监测值为48.874mg/m3,执行标准为35mg/m3,故超标倍数为0.396倍。 |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 包环罚(150203)〔2025〕4号 | 2025.2.27 | 罚款:贰拾万元整 |
4 |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 张昭 | 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了该企业在线监测设施,监测数据显示该企业冷轧东区镀锌线退火炉排放口2025年2月6日二氧化硫日均值超标,监测值为102.27mg/m3,执行标准为100mg/m3,故超标倍数为0.02倍。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六项。 | 包环不罚(150203)〔2025〕5号 | 2025.5.20 | 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