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都仑内蒙古通威硅能源有限公司在建工程
新疆威胜方辉绿色建筑有限公司“3.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4年3月3日13时30分左右,内蒙古通威硅能源有限公司在建工程发生一起一名工人搬运墙板时被压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含行政罚款)约180万元。
事故发生后,昆都仑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6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组成的“内蒙古通威硅能源有限公司在建工程新疆威胜方晖绿色建筑有限公司‘3.3’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于2024年5月13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昆都仑内蒙古通威硅能源有限公司在建工程新疆威胜方辉绿色建筑有限公司“3.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包头市昆都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立昆都仑内蒙古通威硅能源有限公司在建工程新疆威胜方辉绿色建筑有限公司“3.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评估对象的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教训汲取及举一反三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过程
(一)成立评估组
2025年3月12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组成“昆都仑内蒙古通威硅能源有限公司在建工程新疆威胜方辉绿色建筑有限公司“3.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评估组依据《评估办法》开展相关评估工作。
(二)确立评估对象及评估内容
1.确立评估对象。评估组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从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教训汲取及举一反三工作的落实情况,确定本次评估对象如下:
(1)内蒙古通威硅能源有限公司;
(2)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
(3)新疆威胜方晖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新疆巨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5)包头市鑫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确立评估内容。逐项对照《事故调查报告》中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确立本次评估内容,编写《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表》。
(三)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组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利用《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表》,对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对内蒙古通威硅能源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威胜方晖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巨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包头市鑫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件、档案、台账、通报等进行了查验,并通过座谈问询等方式评估各评估对象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查阅责任追究的相关文件,已明确《事故调查报告》中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梳理如下表:
序号 | 责任单位/人员 | 追究内容 | 落实情况 |
1 | 谭健(新疆威胜方晖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驻内蒙古通威硅能源有限公司20万吨高纯晶硅项目安全员) | 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ALC墙板码垛的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对谭健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建议暂停其现任职务。 | 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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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郝从涛(身份证411421198507154015,新疆巨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派驻内蒙古通威硅能源有限公司20万吨高纯晶硅项目ALC墙板安装工程班组长)。 | 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ALC墙板码垛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对郝从涛进行行政处罚。 | 已落实 |
3 | 袁祥华(身份证510229197402056273,新疆威胜方晖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派驻内蒙古通威硅能源有限公司20万吨高纯晶硅项目施工经理) |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本项目施工管理不到位、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对袁祥华进行行政处罚。) | 已落实 |
4 | 阳廷平(身份证51022919700110625X,新疆威胜方晖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阳廷平进行行政处罚。。 | 已落实 |
5 | 阳廷才(身份证510229196804026259,新疆巨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阳廷才进行行政处罚。 | 已落实 |
6 | 刘超(身份证610321198605250036,新疆巨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派驻内蒙古通威硅能源有限公司20万吨高纯晶硅项目建筑物安装工程收料工) | 收料时未选择坚硬平整的堆放场地,未落实托板和码放高度等规定和安全要求。违反了《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429-2018)4.10.2“预制构件应统一分类存放于专门设置的构件存放区,并应放置于专用存放架上或采取侧向支撑措施,存放架应具有足够搞倾覆稳定性能。构件堆放导数不宜大于3层。存放区的场地应平整、排水应畅通,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新疆巨丰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刘超进行内部处理。 | 已落实 |
7 | 新疆威胜方晖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作为专业分包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制止并纠正ALC墙板码垛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威胜方晖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 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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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疆巨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严格执行施工方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巨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 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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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座谈问询、资料审查等方式,针对“昆都仑内蒙古通威硅能源有限公司在建工程新疆威胜方辉绿色建筑有限公司“3.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原因及事故后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开展评估工作。
具体措施落实如下:
(一)新疆威胜方晖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体整改措施
1、组织本单位项目部及劳务分包单位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责。
2、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特别是针对安全教育培训、人员操作技能、现场施工方案、安全风险辨识、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等方面,加强不间断检查与考核,督促劳务分包方安全生产。
(二)新疆巨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后,公司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了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分专业对一线员工进行了安全操作规程、施工过程中事故案例培训,增强了员工防范事故意识和处理事故能力。
(三)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
强化了对专业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定期听取发包方安全工作汇报,对分包单位的各项工作不间断进行检查,及时掌握项目安全管理的整体状况,组织开展了物体打击等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增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与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能力。
(四)内蒙古通威硅能源有限公司
加强对外承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明确专人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并在公司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学习,汲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在企业内部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杜绝一切违章违规作业行为。
(五)包头市鑫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规范、项目管理制度要求进行施工,进一步强化安全风险点,加强对可能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隐患的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逐级反馈,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记录安全管理日志,要求限期整改,提升自身监理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监理人员安全监管水平,在源头消除事故隐患,构筑安全管理第二道防线。
四、评估结论
根据调阅的有关书面材料,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依法依规落实了对“7·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意见。
根据审查材料、听取汇报、谈话问询和现场评估情况:内蒙古通威硅能源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威胜方晖绿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巨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包头市鑫港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已经落实,现场评估检查的新问题能及时整改,并做到举一反三。
综上所述,评估工作组认为:《昆都仑内蒙古通威硅能源有限公司在建工程新疆威胜方辉绿色建筑有限公司“3.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建议均已落实。
五、工作建议
虽然针对事故整改措施意见已落实,但为了进一步吸取事故教训,改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1、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始终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抓实抓牢,深入开展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生命至上,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严格隐患排查整治。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管理,加大现场安全管理力度,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检查,全面摸清存在的隐患,确保“全覆盖、无死角、不遗漏”,坚决杜绝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3、全面开展教育培训,强化现场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学习、培训、交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使从业人员做到安全警钟长鸣,切实提升全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增强现场作业人员风险辨识能力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3.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评估组
2025年 4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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