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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首大医院未给170名职工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工资共计3331158元。经查案件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条规定,责令包头首大医院有限公司支付170名劳动者工资共3331158元。因其于2018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19日实施了拒接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贰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