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都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环罚〔2019〕130号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014649754
地址:昆区河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德刚
我局于2019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11月7日昆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检查核实2019年11月6日该7号焦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超标0.89倍。
以上事实有1.包头市环境保护局昆区分局环境保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包头市环境保护局昆区分局环境
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包头市环境保护局昆区分局环境保护调查(询问)笔录;4.昆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19年11月18日你单位对我局下达的《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都仑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环罚告字〔2019〕130号)》提出陈述申辩。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原《包头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单因子超标1倍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贰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 邮储包头市市府东路支行
户 名: 包头市昆都仑区财政局
帐 号: 10073192517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都仑区人民政府或者包头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都仑区分局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