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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昆区莲姿娜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纹眉、点痣案
发布日期:2020-06-15 15:21  发布单位: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5820   [字体: ]  打印保存 

      昆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于2020年3月8日至该美容院进行检查,现场见昆区莲姿娜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监督员当场下达意见书,责令立即停止纹眉、点痣活动。

      经调查,昆区莲姿娜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纹眉、点痣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昆区莲姿娜美容店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伍佰玖拾捌元整(59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共计人民币玖仟伍佰玖拾捌元整(9598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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