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体育经营活动和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本)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2.【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五条第一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第二款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旗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展览、展示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2015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经营或者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涉及安全保护难度大、专业性强和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活动项目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活动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使用的体育器材和设备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三)配备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从业人员;
(四)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涉及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
二、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按照包头市体育局2005年11月10日包体发[2005]70号《关于对台球等体育经营项目进行委托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台球等37种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的管理授权委托各旗县区文体局进行管理。
由旗县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审批的体育项目:田径(含马拉松、越野跑、竞走)、足球、篮球、排球(含沙地排球)、羽毛球、手球、棒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曲棍球、垒球、乒乓球、台球、门球、毽球、地掷球、藤球、中国式摔跤、搏克、国际象棋、蒙古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钓鱼、信鸽、龙舟、秋千、拔河、风筝、陀螺、旱冰、抢枢、健美、健身操、体育舞蹈、舍宾、瑜珈共37种。
包头市体育局于2013年5月对游泳、滑雪(包括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管理授权委托各旗县区文体局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