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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昆府复决字〔2019〕第4号
发布日期:2020-06-18 16:21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3773   [字体: ]  打印保存 

包昆府复决字〔2019〕第4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金芬

职务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住址包头市昆都仑区广场道6

 

申请人高某2019年5月7日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某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虚假宣传行为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受理的行为,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举报作出不予受理的行为违法;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申请人举报受理立案查处;请求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因申请材料不齐、证据不全本机关2019年521日下发《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要求其补充材料。申请人递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9年5月7日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某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虚假宣传行为,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启动消费者投诉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六条规定:“ 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九条规定:“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消费者投诉,认为需要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十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发现消费者投诉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某公司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被申请人应当受理举报,被申请人既未受理举报,也未告知申请人应当到哪个部门维权,程序违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铁路局、铁路分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对铁路局、铁路分局进行监督管理。铁路局、铁路分局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某公司是受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的,被申请人应当积极受理纠错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如下: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截图页面、列车车票、涉案产品照片、发票、涉案产品说明书、列车员销售视频。

被申请人答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要求对举报对象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适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之规定。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经营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高某乘坐的KXXX次列车为宣化至北京西,乘坐的KXXX次列车为北京西至宣化,被举报人某公司销售A产品的行为发生在宣化至北京西途中,不在我辖区范围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5月31日失效。申请人要求查处的涉嫌违法行为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因此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提供《工商总局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该公告显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5月31日失效。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4日、26日,申请人高某在乘坐KXXX次列车、KXXX次列车(本机关通过12306人工客服了解到KXXX次列车、KXXX次列车由某公司运营)途中,列车员销售A产品时宣传该产品“100%治疗脚气、痔疮、肩周炎颈椎病、腰腿疼痛等,产品源自泰国”并明确告知产品是药品,6盒一疗程,7天见效等。申请人两次乘车购买7盒A产品,消费140元。申请人在使用产品过程中身体不适就医,医生告知申请人A为化妆品,并非药品。2019年5月7日申请人通过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某公司销售产品采用夸大、虚构方式诱导消费者,涉嫌违法,请求被申请人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立案原因为:不属于本级工商部门监管。

综上,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复议的行政行为是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某的举报不予受理的行为。12315互联网平台有“我要举报”与“我要投诉”两个功能,高某通过12315平台要求对举报对象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非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不适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须知》第二条:“经营者涉嫌违法违规经营,且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人可以通过本平台举报。”第三条:“通过本平台进行的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的被举报方(具体名称、地址);2.有具体的违法经营事实;3.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范围。”高某的举报符合12315互联网平台的举报要求。高某的举报信息中有明确的被举报方:某公司(KXXX次列车、KXXX次列车由某公司运营);有被举报方的地址:XXXXX处(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该公司营业场所一致);高某提供的列车员销售视频证明KXXX次列车、KXXX次列车有明显的违法经营事实,且该违法经营事实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范围。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须知》第四条规定:“举报单提交后,平台会根据举报人填写的处理单位和经营者地址信息,自动流转至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根据该举报信息,举报单流转至被申请人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没有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的情况下,仅以不属于本级部门监管作出不予受理的行为缺乏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由被申请人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由被申请人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7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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