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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被采纳 指控罪名不成立
发布日期:2020-06-22 09:30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5115   [字体: ]  打印保存 

案    由:非法拘禁罪 故意伤害罪

刑事指定辩护受援人:罗某某

承办单位:包头市昆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内蒙古民英律师事务所 张军民律师

检索主题词:指定辩护、刑事、普通程序、非法拘禁、故意伤害

供稿人:包头市昆区法律援助中心 尚德斌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受援人罗某某作为包头市昆区某传销组织成员,伙同他人,在包头市昆区友谊小区20栋5楼中户,对多名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

    2018年11月21日,受援人罗某某来到某一传销组织窝点给新人上课,在上课过程中,罗某某要求新人冯某某盘腿听课以示尊重,冯某某表示不会盘腿,罗某某就叫两名传销组织人员帮助冯某某盘腿。在盘腿过程中,因两人用力过猛,导致冯某某右股骨干骨折,经医疗鉴定为轻伤二级。

承办过程及结果

2019年5月15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特点工作的办法》,因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特通知包头市昆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一案,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提供法律援助。

2019年5月21日,包头市昆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罗某某办理了法律援助相关手续,将该案指派到内蒙古民英律师事务所承办,民英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军民律师办理。

张军民律师接受指派后,去包头市昆区法院调取案卷材料了解案情,2019年6月25日,张军民律师在包头市看守所会见受援人罗某某,了解受援人认罪态度,听取受援人陈述,为庭审辩护做好前期准备。2019年7月3日上午9点,包头市昆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军民律师出庭为受援人辩护。

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对指控其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提出其只是让另外两人帮冯某某盘腿,并没有要故意伤害冯某某。在法庭辩论阶段,张军民律师发表辩护意见:1.被告人罗某某主观上没有伤害冯某某的故意,造成冯某某轻伤二级的结果是另外两人的过失所致,因此罗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过失致人轻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另外,根据法庭调查,被告人罗某某于2017年3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5月3日刑满释放。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19年8月6日,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内0203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罗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罗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法庭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罗某某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指控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冯某某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应以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罗某某的辩护人张军民律师提出的罗某某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一致,予以采纳。张军民律师提出的罗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本案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简要点评:

经法庭审理,受援人罗某某被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其中一项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另一项故意伤害罪罪名不成立。罗某某的辩护人张军民律师在阅读案卷材料后,会见受援人了解情况,结合法律和事实,提出了针对故意伤害罪进行无罪辩护的辩护意见,该辩护意见客观公正,还原案件事实,得到了法庭的认可,为受援人减轻了刑罚,彰显了刑辩律师的理论功底、职业操守,维护了公平正义,使案件得到了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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