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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销售分公司新贤城加油站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发布日期:2020-12-04 00:00  发布单位: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5476   [字体: ]  打印保存 

昆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模板

当事人: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销售分公司新贤城加油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昆市监罚字〔202089号

 

案件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包头销售分公司新贤城加油站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处罚类别:

特种设备

处罚事由:

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登记号、税务登记号)

91150203701481521B

负责人姓名:

冯刚

行政处罚结果:

 

罚款100000元

处罚生效期:

2020.12.2

处罚截止期:

2020.12.25

处罚机关:

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方编码:


当前状态:

已执行

信息提供部门:

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日期:

20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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