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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编号: 233705
留言标题: 万新家园百合物业
留言内容: 物业严重不作为 乱收费 我家房顶漏水好多年不管 狡辩说修过
留言人姓名: 留言时间: 2020-06-16
回复情况: 已答复
回复单位: 昆区住建局 回复时间: 2020-08-14
回复内容: 投诉人为万新家园6#号业主王先生,该投诉人极其爱人于6月16日向我中心反映1.物业经理态度差。2.楼道脏。3.楼顶漏水没修过,物业非说修过。4.交房第一年收了11元单元门电费,后面几年就没再收过,属于乱收费。5.水费为何由物业公司收取的问题,我中心已做处理。 我中心工作人员及时联系到服务该小区的百合物业了解情况,物业负责人表示2020年3月投诉人王先生因拖欠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起诉至昆区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投诉人按照0.9元/月/平方米交纳物业费,目前已临近法院强制执行日期,但投诉人仍未补交拖欠的物业费,6月16日投诉人前往物业公司协商,以物业服务差、未维修房顶漏水、乱收费、骚扰投诉人母亲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在判决结果基础上再予以减免,双方协商未果发生言语冲突。 1.针对房屋漏水问题,物业项目负责人表示该问题属于开发企业遗留问题,物业公司不应承担维修主体责任,不能同意投诉人以物业公司不维修房屋漏水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减免物业费的要求,目前经昆河镇政府协调,物业公司正在进行申请维修资金的入户调查工作,如大部分业主同意启动维修资金,则物业公司将为投诉人正式申请维修资金维修房屋漏水问题。针对此情况,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41条相关规定,保修期内发生的房屋建设质量问题需要由建设单位进行维保并承担相应责任,建议投诉人向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电话5243417)反映,如协商不成,投诉人可采取法律途径解决房屋漏水问题。 2.针对交房首年收取11元单元门电费的问题,物业项目负责人表示该小区交房当年百合物业公司负责人为开发企业法人代表王唯静,2014年左右百合物业被原法人及股东出让给现在的法人焦勇,百合物业仅名称未做变更,其余均进行了实质性变更,而投诉人反映的11元单元门电费实际为开发企业负责人管理物业公司时收取的,但由于在小区服务的物业公司始终为百合物业,投诉人可持有效票据至物业公司办理退费。 3.针对水费问题,物业项目负责人表示开发企业并未将小区二次管网移交至市政供水公司,供水公司不单独向业主收取水费,均需要由物业公司代收。 4.针对楼道脏、物业经理态度差的问题,我中心工作人员告知物业项目负责人尽量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减少与业主不必要的冲突,物业项目负责人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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