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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昆区民政局办理临时救助申请服务指南
时间:2025-08-04 10:20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18

临时救助申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临时救助

二、临时救助适用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家庭和个人:

(一)拥有昆区户籍,且在本区居住,需要通过临时救助给予一定帮助的困难家庭及家庭成员;

(二)非昆区户籍,在昆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且在同一居住场所居住一年以上,需要通过临时救助给予一定帮助的困难家庭及家庭成员;

(三)非昆区户籍,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合法稳定职业,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家庭及家庭成员。

设定依据: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都仑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申请条件:

(一)家庭对象认定标准:

1、因病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

    2、就学临时救助。对因子女入学入园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不包括就读研究生和以上阶段),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

3、意外事件临时救助。对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其基本生活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

   4、其他临时救助。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支出金额一般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6倍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因家庭必需一次性支出在家庭月收入12倍以上,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边缘困难家庭;

5、区政府紧急救助综合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认定标准:

1、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导致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2、14周岁以上,因上学(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不包括就读研究生和以上阶段)等问题,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且不能自给自足,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学生;

3、因遭遇交通事故、溺水、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意外伤害,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4、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5、昆区户籍低保对象,患有精神病的患者,经过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同意接受住院治疗,并在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机构登记在册的贫困精神病患者,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师确诊,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

6、区政府紧急救助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确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

五、办理材料

(一)《昆区城乡居民社会救助申请调查、审核、确认一表通》;

)遭遇困难情况证明;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赡(扶、抚)养义务关联人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非本地户籍的需要出具户籍地民政部门救助情况证明材料;

)区民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及机构:

所属社区或者街道办事处

七、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 14:30-17:30(法定工作日)

、办理基本流程

1.对于急难型“救急难”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工作,应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工作站)设立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具体办理。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积极开展“先行救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时及时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后,完全清楚掌握申请人及家庭情况时,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宜、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经办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盖章手续。

2.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工作,应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工作站)设立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具体办理。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工作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收入核定等初审工作,并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上报区民政局复审。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支出型”救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工作站)、区政府紧急救助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可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及时发放的方式,给予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0472-5990541

 

一表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