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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不服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3-02-10 11:03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5260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包昆府复决字〔2023〕第10

 

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2219XXXXXX5921,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甲尔坝村。

被申请人: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黄河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高玉璞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95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作出的包公昆(乌)行罚决字〔2022〕1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22年8月9日上午12点左右我买了下午4点去北京的火车票,被昆北街道办事处主任安瑞川打电话问我去哪里,我说去北京递材料,多年房屋拆迁扣下安置费不给解决,在2020年中央第八巡视组给督办下来,现在还是拖着不给解决。领导说不让去,回来给你解决呀!你把位置发给我接你,我相信了他,发了位置。他把我接到昆北办事处乌兰道派出所大厅让坐等张文秀书记,说一会过来解决我的事情。在等过程中石警官让我登记一下,我说不用了,我上访的事情你们张所长在今年三月份已经收到了我的材料和谈话,事情经过他是知道的。石警官走了,等到三四点突然进来穿便衣男士强制扭按压住把我托到询问室,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权,抢夺走我的手机。强行控制询问我这几年上访让我陈述。这位用暴力执法警官叫张鹏,哪里向人民警官,就向个强盗。从9号下午关押到10号晚上,我丈夫联系不到我,打110报警。10号晚上又让家人签随传随到保证书,让我回家哪里也别去,第二天早上过来商议解决,第二天张书记不是诚意和我商议解决,用拘留打压我,给定了个违反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拘留。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属违法拘留12天(第二十三条)司法解释:扰乱单位秩序有两种,(1)暴力性质是指在企业,团体,事业单位等场所砸坏物品等,(2)非暴力性质,是指在企业,团体,事业单位等场所起哄,辱骂,堵住通道,发泄不满情续等行为属扰乱单位秩序。让我坐在派出所大厅等领导被莫明其妙控制起来,用询问陈述笔录拘留我,成扰乱单位秩序。属违法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昆区公安派出所属违法执法。请贵处依法查清事实,为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包公昆(乌)行罚决字〔2022〕1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2022年08月09日,昆区公安分局乌兰道派出所接昆北办事处移交李某某因拆地补偿事宜,在已有法院终审判决的情况下多次前往区政府、市政府自治区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反映诉求的线索,李某某涉嫌反《信访工作条例》,缠访、闹访扰乱单位秩序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现场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第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包公昆(乌)行罚决字〔2022〕1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以扰乱单位秩序给予违法行为人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本局认为,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恳请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因征地补偿事宜,在已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从2019年以来,申请人多次前往区政府、市政府跪访,向自治区信访局、国家信访局反映诉求。2022年8月9日申请人准备去国家信访局、中央巡视组、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递交信访材料,在包头火车站购票准备进京上访过程中,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截住并带回。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依法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对其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经复核被申请人未采纳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于2022年8月10日作出包公昆(乌)行罚决字2022〕1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申辩、物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本机关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申请人因对征迁补偿标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2019年前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信访局、公安部上访反映补偿不合理问题。2020年向中央第八巡视组递交信访材料,中央第八巡视组将信访材料转交到昆北办事处后,经昆北办事处协调解决后,于2020年12月22日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之后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2022年5月5日、2022年5月6日、2022年5月13日在昆区政府门口静坐,2022年3月30日在包头市政府门口静坐。2022年8月9日准备携带材料前往北京上访,以此要求政府解决其诉求,自称直到自己满意为止。其间,各相关部门对其信访诉求进行分析研判,成立专项工作组、工作专班与申请人进行协商解决,但因申请人不接受解决方案,在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后多次通过信访或静坐方式来反映诉求。在申请人信访诉求已经依法得到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后,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自2021年以来申请人多次在信访接待场所、区政府、市政府门口等地通过静坐等方式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后,于2022年8月9日再次前往北京国家信访局等地上访,被申请人在获悉申请人的去向后将申请人截住并带回。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信访接待场所、区政府、市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申请人缠访、越级上访的行为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被申请人根据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该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本案中,申请人因对征迁补偿标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2019年前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信访局、公安部上访反映补偿不合理问题。2020年向中央第八巡视组递交信访材料,中央第八巡视组将信访材料转交到昆北办事处后,经昆北办事处协调解决后,于2020年12月22日签订了息诉罢访承诺书。之后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2022年5月5日、2022年5月6日、2022年5月13日在昆区政府门口静坐,2022年3月30日在包头市政府门口静坐。2022年8月9日准备携带材料前往北京上访,以此要求政府解决其诉求,自称直到自己满意为止。其间,各相关部门对其信访诉求进行分析研判,成立专项工作组、工作专班与申请人进行协商解决,但因申请人不接受解决方案,在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后多次通过信访或静坐方式来反映诉求。被申请人根据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有权表达自己的合理诉求,但应通过合理的途径和方式解决问题,而不应采取静坐给政府施加压力、超级上访等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以期达到自己的目的。而申请人通过缠访、越级上访等方式表达自己诉求的行为,扰乱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的工作秩序。

被申请人根据询问笔录、书证等证据作出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维持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作出的包公昆(乌)行罚决字〔2022〕1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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