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不服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行政处罚案-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包昆府复决字〔2023〕第7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1961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0619XXXXXX0121,住包头市昆都仑区阿尔丁大街11号小区5号楼24号。被申请人: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黄河大街75号。法定代表人:高玉璞,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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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包昆府复决字〔2023〕第7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1961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0619XXXXXX0121,住包头市昆都仑区阿尔丁大街11号小区5号楼24号。
被申请人: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黄河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高玉璞,局长。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9月9日向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作出的包公昆(沼)行罚决字〔2022〕1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1、我们是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幸福里小区的全款购房户,该小区系2009年的棚改小区,2015年我们购房户与包头市天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全款购买了该小区的住房,2016年高利贷人林钢、“三无人员”唐利霞以与公司有财务纠纷为借口,先后于2016年底和2018年10月28日,两次抢房霸占工地,竟将我们购买的房子也霸占了,随后为了解决问题,我们多次与各级领导协商寻求解决办法,各级领导包括国家信访总局,中央第八次巡视组等也多次督促解决,我们手里有证据(承诺书、法院调解书、中法的合解协议及有关领导的手书等),但问题仍迟迟未解决。2021年7月在政府的主导下,小区进入破产清算,然而还是一拖再拖,仍未实质解决问题,甚至在8月13日区里召开的会议上,仍然对非法占有小区第三方无法入住,林、唐二人继续装修没有实质性的解决办法,甚至有些领导不详。因此,我们决定再次进京,争取问题的尽快解决。而且15日到达北京后,在地铁复兴门站问民警路时,被扣留,直至16日被接回昆区分局。
2、超时羁押。(从8月16日14:26分至8月18日17:20分,分局询问羁押)(从8月18日17:20分至8月28日8:30分包头市拘留所羁押)(羁押期限共计13天,而不是10天)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包头市昆都仑区公安分局沼潭派出所存在严重的违规、违法、乱用职权,损害了我们正常合法的公民权利,恳请昆都仑区人民政府能够依法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纠正昆都仑区公安分局的违法违规行为,伸张正义。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包公昆(沼)行罚决字〔2022〕1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严重的违规、违法、乱用职权,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2022年8月14日至2022年8月16日,张某某、王某某、郭某某串联进京上访,沼潭派出所民警协助召潭办事处工作人员进京将三人劝返回包,张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的行为存在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夕鼓动他人进京非访,破坏社会和谐稳定、扰乱单位秩序的情形。
王玉珍(女,身份证号:15020619XXXXXX0121,户籍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阿尔丁大街十一号街坊与栋二单元3楼3号),因幸福里房屋交付问题与郭某某带头,串联张某某等人进京上访,该人员在二十大召开前夕,有意到北京非访,想通过此方法引起政府关注,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国家的重大节点给国家和政府制造麻烦。为了将王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等人从北京接回,昆区住建局、沼潭办事处、沼潭派出所等单位多名工作人员乘车连夜赶到北京,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浪费了国家资源。
通过调查,现王玉珍扰乱单位秩序一案,事实清楚,证角凿,2022年08月17日,经昆区公安分局批准,对王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我所认为,沼潭派出所对王玉珍扰乱单位秩序一案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恳请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以来,申请人多次前往北京越级上访,2022年8月14日下午19时许,申请人与张某某、韩某某等五人非法越级去北京上访。2022年8月15日申请人等5人在去北京国家信访局途中被北京警方拦截,2022年8月16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等5人带回。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依法立案调查。
2022年8月16日被申请人经传唤后对申请人进行询问。2022年9月13日对申请人经传唤证传唤后进行询问,并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书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本机关审查: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书证等证据,被申请人在将申请人带回后经传唤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询问,为查明案情组织调取了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处理申请人信访问题的证据材料。本案中,申请人自2020年以来申请人为解决其在幸福里小区的房屋归属问题开始向昆区信访局等各级信访机构上访,期间昆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一直在采取措施,想方设法帮助申请人解决房屋产权问题,包括申请法院对开发商进行破产,对房屋进行重检以便于法院开展房屋确权工作,但在昆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工作,帮助申请人解决产权问题的过程中,申请人却以工作进度慢为由多次前往北京公安部、国家信访局进行上访。2022年7月5日区政府有关领导再次接待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信访人员并承诺在2022年10月份给申请人答复,2022年8月14日下午19时许,申请人与张某某、韩某某等5人秘密决定为给当地政府施压开始由张某某驾驶车辆前往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在到达北京第二日申请人向公安部递交了信访材料,8月16日在前往国家信访局上访途中被被申请人、街道办事处以及住建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回。在申请人去北京上访前,被申请人民警曾明确告知申请人越级上访属于违法行为。在昆区政府积极协调帮助申请人解决信访问题的过程中,在公安民警的积极劝阻下,申请人不听劝阻,以自己的信访问题解决慢为由,直接前往北京公安部、国家信访局上访,其行为构成越级上访。被申请人根据询问笔录、书证等证据作出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
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第一项:“一、对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1、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根据该规定,越级走访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本案中,经本机关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材料,在昆区政府积极协调帮助申请人解决信访问题的过程中,在公安民警的积极劝阻下,申请人不听劝阻,以自己的信访问题解决慢为由,直接前往北京公安部、国家信访局上访,被被申请人、街道办事处以及住建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回,并且自2020年以来申请人已多次越级前往北京公安部、国家信访局上访,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致使信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应当以扰乱单位秩序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该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本案中,申请人在昆区政府积极协调帮助其解决信访问题的过程中,在公安民警的积极劝阻下,申请人不听劝阻,以自己的信访问题解决慢为由,积极推动其他人员直接前往北京公安部、国家信访局上访,并且自2020年以来申请人已多次越级前往北京公安部、国家信访局上访,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致使信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在本次越级上访中,申请人为主要推动者。被申请人根据询问笔录、书证等证据作出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
申请人提出的超期羁押的问题。根据本机关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和8月17日两次经传唤证传唤申请人到沼潭派出所接受询问,传唤证记载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第一次传唤的到达时间为8月16日16时00分,离开时间为8月17日15时40分,第二次传唤的到达时间为8月17日15时40分,离开时间为8月17日20时30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每次传唤的询问时间并未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法定时间,申请人亦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维持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作出的包公昆(沼)行罚决字〔2022〕12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