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不服包头市昆都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包昆府复决字〔2023〕第26号 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1962年5月5日出生,住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二十三号街坊凯旋豪庭1栋2505号。被申请人:包头市昆都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鞍山道。法定代表人:高拥政,局长。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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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包昆府复决字〔2023〕第26号
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1962年5月5日出生,住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二十三号街坊凯旋豪庭1栋2505号。
被申请人:包头市昆都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鞍山道。
法定代表人:高拥政,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逾期不予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服,于2023年1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依法提供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9月19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了单号为1004500235532的邮政快递,快递内件包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附了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房屋位置图以方便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进行搜索和答复。该快递于2022年9月22日被签收,截至复议申请之日(2022年12月22日)未收到任何答复,被申请人不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造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之情形。
故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规定依法向贵单位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一、被申请人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2023年1月7日我局接到昆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的通知,告知我局申请人向我局通过邮寄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因不满我局的逾期答复行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反映的我局的签收时间为2022年9月22日。经过我局的反复核实,并未查找到申请人向我局邮寄的邮政快递,申请人亦未通过其他方式向我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未收到申请人的邮政快递,就不存在需要向申请人进行答复的问题,因此我局不予答复的行为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二、申请人向我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并非我局职责范围。申请人向我局申请公开包头万顺包百广场的实测备案报告、备案图及分户平面图等九项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我局确认,包头万顺包百广场项目,从项目的立项、审批、建设以及竣工验收等环节我局都未参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并不属于我局的职责范围,我局并不掌握万顺广场的相关材料,故无法向申请人进行答复。
综上,被申请人逾期未向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亦因该项目不属于我局的职责范围,我局无法向申请人进行答复。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了单号为1004500235532的邮政快递,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包头万顺包百广场项目的政府信息。因被申请人未能在法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申请人遂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不予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进行答复。
经本机关审查认为:根据本机关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被申请人并未被授予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备案等法定职责,对房地产项目只被授予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申请人提出的对包头万顺包百广场项目的实测备案报告、备案图及分户平面图等九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被申请人无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备案等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提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被申请人并未实际参与该项目的建设,并不掌握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相关材料。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涉及包头万顺包百广场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并无相关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驳回申请人张耀珍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