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都仑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版)》的通知-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都仑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版)》的通知 昆府办发〔2023〕20号 各相关街镇,区属、驻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昆都仑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版)》印发于你单位,请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抓好落实。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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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都仑区辐射事故应急
预案(2023年版)》的通知
昆府办发〔2023〕20号
各相关街镇,区属、驻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昆都仑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版)》印发于你单位,请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抓好落实。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0日
昆都仑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3年版)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二O二三年九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辐射事故分级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2.2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2.3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3风险预防和监控预警
3.1预防工作
3.2监控工作
3.3预警工作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响应分级
4.3应急响应行动
4.4应急响应终止
4.5后期处置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5.2资金保障
5.3物资保障
5.4通信保障
5.5技术保障
5.6交通运输保障
5.7医疗卫生保障
5.8治安保障
5.9科技支撑保障
6应急能力维持
6.1宣传
6.2培训
6.3应急演练
6.4应急值守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7.2预案制定、解释及实施
7.3名词术语
8附件 附图
附件1 应急部门负责人员联系方式一览表
附件2 昆都仑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
附件3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4 昆都仑区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理程序流程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昆都仑区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做好我区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确保发生辐射事故时,能科学有效应对,按事故等级和特性及时采取必要、适当的应急处置行动,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
(6)《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7)《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9)《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12月6日起实施);
(1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发布);
(12)《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1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4号令,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14)《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环办核设函〔2020〕502号);
(15)《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内政发〔2021〕11号);
(16)《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版)》(内政办发〔2022〕90号);
(17)《内蒙古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版)(内政办发〔2023〕5号);
(18)《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版)》(内环办〔2021〕93号);
(19)《包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包府发〔2022〕37号);
(20)《包头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版)》(包府办发〔2023〕79号);
(21)《包头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版)》(包府办发〔2023〕97号);
(22)《昆都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昆府发〔2023〕8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昆都仑区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的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5)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区外辐射事故;
(6)国内外涉核航天器在我区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7)各种自然灾害及其他情况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工作原则
本预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统筹资源、保障有力”的原则。
1.5辐射事故分级
本预案辐射事故分级与《包头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版)》保持一致。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结合我区实际,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1.5.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①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④对辖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1.5.2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①I类、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3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①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4一般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①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③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④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⑤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1.6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昆都仑人民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同时,立即报请包头市人民政府提供支援,在自治区和包头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区人民政府立即报请包头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同时做好先期处置,配合包头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辖区内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昆都仑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涉及跨旗县区行政区域的或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必要时报请包头市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响应支援。
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辐射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昆都仑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由昆都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设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办),应急办下设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置组、现场监测组、专家咨询组、舆情信息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具体应急组织设置可以根据事故类型和工作需要适当调整。昆都仑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如图1。
图1 昆都仑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体系
2.2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内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其行政和业务工作职责做好各自应急准备工作。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及以上辐射事故时,启动本预案,在应急响应期间,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昆都仑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详见附件2。
2.2.1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组成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都仑区分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根据事故类型可增补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总指挥,负责协助总指挥领导、组织和指挥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都仑区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包头市公安局直属侦查一分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委、区工信局、区交通管理大队、河西交管大队、事发地街道、镇(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在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详见附件3。
2.2.2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自治区和包头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要求;
(2)组织、指挥和协调做好全区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
(3)负责组织和指挥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启动和终止;
(4)配合包头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本辖区内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发生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在自治区和包头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5)负责审定、批准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辐射事故应急相关信息、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等,统筹舆情应对工作;
(6)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昆都仑区辐射应急办公室,是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都仑区分局,由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主持区辐射应急办全面工作,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协助做好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区辐射应急办下设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置组、现场监测组、专家咨询组、舆情信息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牵头或者参与相关工作,负责应急期间的响应行动,应急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2.3.1区辐射应急办的主要职责
(1)负责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传达和贯彻市、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综合协调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和相关工作;
(2)负责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措施的监督、跟踪和评价;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
(3)负责受理、办理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报送的辐射事故相关信息、文件及意见建议;审核报送的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4)承办区辐射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2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都仑区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包头市公安局直属侦查一分局、区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区辐射应急办的外部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协调、督促各应急工作组落实区辐射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汇总现场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各应急工作组总结报告,编制应急工作总结报告。
(2)调查处置组:由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都仑区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街道、镇(管委会)等各相关部门单位及事故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现场调查及处置,提出处置方案,监督和指导事故单位实施事故处置工作;对放射性污染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洗消、灭火和伤员搜救工作;根据事故情况提出外部救援力量支援建议;编制现场调查处置总结报告。
(3)现场监测组:由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都仑区分局牵头,组织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包头分站和市生态环境局综合保障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辐射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与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所属环境监测部门开展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负责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持,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向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编制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4)专家咨询组:由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都仑区分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或者科研机构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为区辐射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辐射环境污染事件性质和类别提出研判意见,提出安全防护、救援、处置等意见建议;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专家解读工作。
(5)舆情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包头市公安局直属侦查一分局、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都仑区分局、区卫健委、事发地街道、镇(管委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负责收集分析舆情,编制舆情监测和分析报告;负责应急期间的科普宣传、社会宣传和专家解读工作,保障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负责发布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响应中相关信息发布工作以及舆论引导工作。
(6)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包头市公安局直属侦查一分局牵头,区交通管理大队、河西交管大队等各相关部门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外围警戒和封闭、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协助做好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必要时负责做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保工作。
(7)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委牵头,事发地街道、镇(管委会)等各相关部门单位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公众和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医学救治和心理干预;组织实施应急救护措施,指导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工作,发放所需药品和防护用品;负责提出外部医疗救援力量支援建议;负责对事故造成的放射病、超剂量照射人员的剂量评价、医学救治和医学随访;指导和协助开展对现场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向受到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8)后勤保障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都仑区分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事发地街道、镇(管委会)等部门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做好通讯网络保障工作;做好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做好必要应急保障物资经费保障工作。
3风险预防和监控预警
3.1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风险防控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提升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要加强辐射安全培训考核,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或超剂量的照射。积极开展辐射事故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等工作,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设备、监测监控设备,制定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和报告制度,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能力。
3.2监控工作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都仑区分局要按照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的督促、放射性同位素相关活动审批、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和个人剂量监测的监督管理、辐射事故应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整治,禁止无许可证从事核技术利用相关活动,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区委网信办等相关网监部门加强网络舆情监管和巡查工作,在辐射事故发生时,可以第一时间通过网络监控发现本辖区内辐射事故的相关信息,便于应急处置工作的展开,降低辐射事故的影响。
3.3预警工作
根据紧急程度、发展事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原则上,预警级别与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等级对应。
一级和二级预警,由包头市人民政府根据市辐射应急办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三级预警由市辐射应急办根据区辐射应急办上报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四级预警由区辐射应急办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辐射事故类型,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3.3.1预警发布
区辐射应急办研判可能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对预警信息向公众发布。
一级和二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三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四级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发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污染的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预警时效等。
发布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根据突发辐射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预警发布部门应对预警级别和措施做出调整。
3.3.2预警行动
区辐射应急办组织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3.3.3预警解除
当辐射事故发生风险已经解除时,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要求和内容
(1)信息报告要求
①获悉辐射事故信息的辐射工作单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迅速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区辐射应急办、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都仑区分局和属地街道、镇(管委会)总值班室等有关单位报告;
②生态环境、公安、卫健部门等专业机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都仑区分局报告事故信息,同时公安、卫健部门应分别通报辐射事故所在街道、镇(管委会)的相应部门;
③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包头市有关规定,向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报送辐射事故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辐射事故处置等有关情况。
(2)信息报告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始报告、后续报告和终止报告三类。
①初始报告。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由辐射事故单位进行首次上报,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采用书面形式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②后续报告。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可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多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有关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
③终止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终报。主要内容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4.1.2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间
(1)事故单位发生辐射事故或判断可能引发辐射事故时,立即通过电话向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事故相关信息,在2小时内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书面报告,并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2)接到事件报告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立即如实向包头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企业等。
(3)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同时抄报包头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
4.2响应分级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辐射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等根据辐射事故初判级别、预期影响后果和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是否启动响应和启动响应的级别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4.2.1辐射事故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由包头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上报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按照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对工作。
4.2.2辐射事故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由包头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对,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2.3辐射事故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启动本预案Ⅳ级应急响应工作。由区辐射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同时向包头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各应急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申请派出专家、救援力量,提供专业救援设备等支援。
4.3应急响应行动
4.3.1先期处置
(1)发生辐射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事发地街道、镇(管委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因辐射污染受到威胁的人员,向区人民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生态环境、公安、卫健主管部门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2)接到事故信息后,区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力量启动本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开展现场监测。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4.3.2医学救援
医疗救护组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移送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4.3.3应急监测
现场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事发地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类别,制定辐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4现场处置
调查处置组根据现场调查及监测结果制定处置方案,在专家咨询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污染源,消除污染影响。
4.3.5外部支援
如有必要可向包头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寻求支援,外部救援力量作为各应急工作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4.3.6安全防护
根据事发地当时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以及辐射事故发展趋势等,确定污染控制范围和公众疏散的方式,组织公众安全疏散撤离,对受辐射事故危害影响的公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辐射应急人员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3.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官方网站、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8维护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应急响应终止
4.4.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当事故现场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终止应急行动:
(1)辐射污染源的泄露或者释放已经降至规定限制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控制,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保持的必要。
4.4.2应急响应终止行动
(1)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2)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同时,区辐射应急办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报告。
(3)如在事故发生地,丢失放射源始终无法找到或无法回收,辐射环境影响需经长期处置方能消除等特殊情况发生,区人民政府应当报告市辐射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批准可视适时终止应急响应,对放射源的后续查找及辐射环境影响控制等任务转入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开展,相关事故信息应视情况及时向公众发布,避免产生社会恐慌。
4.5后期处置
4.5.1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及时开展辐射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都仑区分局应当组织后期辐射环境监测,监督辐射污染区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理或者处置计划的实施。
4.5.2调查与评估
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区人民政府牵头,根据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4.5.3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工作组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及时向区辐射应急办提交本组总结报告。区辐射应急办编制总结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报送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区人民政府。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根据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承担的职责,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培养具备相应辐射应急能力的专业人员。支持社会性专业力量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
5.2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保障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相关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财政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管。
5.3物资保障
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需要,根据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职责,配备相应的应急工作场所、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等。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4通信保障
区工信局应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5.5技术保障
组建辐射应急专家库,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提升应急能力。
5.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应当整合各自运输保障力量,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5.7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负责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救援体系,提高相应的医疗救治水平。组织相关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协助医疗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专业救治。
5.8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要制定维持治安秩序、实行警戒的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和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
5.9科技支撑保障
鼓励支持辖区产学研机构和有关辐射工作单位研究开发用于辐射事故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6应急能力维持
6.1宣传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单位应充分利用电视、报纸、海报、互联网以及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辐射安全和应急处置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让公众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掌握应对辐射事故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6.2培训
区辐射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辐射工作单位要积极参加辐射专题培训,学习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关于辐射事故应急的新法规、新标准、新技术,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形成专业应急队伍和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6.3应急演练
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都仑区分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原则上每3年组织1次综合演练,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演练,提升应急协调指挥和快速反应能力,增强实战能力;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改进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进一步完善本应急预案。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6.4应急值守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区辐射应急办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
7附则
7.1责任与奖惩
对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响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在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工作中处置不力,或者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包钢集团作为驻区单位,为辖区内乃至包头市拥有放射源较多的辐射单位,应加强自身辐射源的监管,定期核查放射源情况。
7.2预案制定、解释及实施
本预案由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都仑区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适时修订,报昆都仑区人民政府批准,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并报送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本预案由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都仑区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3名词术语
7.3.1放射性污染
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7.3.2核技术利用
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应用。
7.3.3放射性同位素
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7.3.4放射源
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7.3.5伴生放射性矿
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7.3.6射线装置
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等装置。
7.3.7放射性废物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附件1应急部门负责人员联系方式一览表.pdf
附件2 昆都仑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pdf
附件3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pdf
附件4 昆都仑区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理程序流程图.pdf
文件:“《昆都仑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