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昆市监罚告〔2024〕163号包头市文何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3户合作社涉嫌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名单附后):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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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市监罚告〔2024〕163 号
包头市文何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3户合作社涉嫌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包头市文何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3户合作社于2021年、2022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电话联系当事人未果,并对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未找到上述当事人。2024年4月11日我局在昆都仑区人民政府网(http://kdl.gov.cn)发布《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告知当事人及时补报年报或注销营业执照,并告知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期间,我局向当事人所在辖区税务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反馈显示,上述包头市文何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3户合作社未办理纳税登记或连续两年未申报纳税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包头市文何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3户合作社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云忠宝、杨嘉蓉 联系电话: 0472-6189567
联系地址: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友谊大街85号)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5 月 16 日
附件:2021.2022连续两年未年报农合.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