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617户公司(名单附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3月30日, 按照《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的通知》(包市监函〔2022〕42号)要求,我局对2021年、2022年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进行清理,发现昆区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672户公司涉嫌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经审批,于2024年3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672户公司于2021年、2022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电话联系当事人未果,并对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未找到上述当事人。期间,我局向当事人所在辖区税务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反馈显示,上述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631户公司未办理纳税登记或连续六个月未申报纳税信息,31户公司已办理纳税登记或连续六个月已申报纳税信息。2024年4月11日我局在昆都仑区人民政府(http://kdl.gov.cn)发布《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开展清理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告知当事人及时补报年报或注销营业执照,并告知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在我局发布公告后,10家公司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补报并公示了2021年度、2022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后,并提出申请移出异常名录,我局在收到申请后依法作出了移出异常名录决定,14户公司已注销。
我局于2024年5月16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617户公司当事人未提出陈诉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表617份。
2. 2024年3月30日,向当事人所在辖区税务部门调取纳税情况,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当事人连续六个月未申报纳税信息。
3.公司基本资料信息一份,证明该当事人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都仑区人民政府或者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6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新21.22年度未年报企业(吊销)617户6.26.xlsx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查。
当事人: 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617户公司(名单附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3月30日, 按照《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的通知》(包市监函〔2022〕42号)要求,我局对2021年、2022年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进行清理,发现昆区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672户公司涉嫌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经审批,于2024年3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672户公司于2021年、2022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电话联系当事人未果,并对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未找到上述当事人。期间,我局向当事人所在辖区税务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反馈显示,上述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631户公司未办理纳税登记或连续六个月未申报纳税信息,31户公司已办理纳税登记或连续六个月已申报纳税信息。2024年4月11日我局在昆都仑区人民政府(http://kdl.gov.cn)发布《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开展清理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告知当事人及时补报年报或注销营业执照,并告知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在我局发布公告后,10家公司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补报并公示了2021年度、2022年度的企业年度报告后,并提出申请移出异常名录,我局在收到申请后依法作出了移出异常名录决定,14户公司已注销。
我局于2024年5月16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617户公司当事人未提出陈诉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表617份。
2. 2024年3月30日,向当事人所在辖区税务部门调取纳税情况,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当事人连续六个月未申报纳税信息。
3.公司基本资料信息一份,证明该当事人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都仑区人民政府或者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6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新21.22年度未年报企业(吊销)617户6.26.xlsx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