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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包头市等 盟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的批复
时间:2021-02-03 09:55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点击量:1668
索 引 号1115000001151201XD/2021-03029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 税务
发布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文  号内政字〔2021〕4号
成文日期2021-01-2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免征包头市等

盟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的批复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包头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减免2020年疫情期间房产税的请示》(包府字〔2020〕125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企业房产税减免的请示》(赤政发〔2020〕133号)、《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申请减免苏尼特右旗3户企业疫情期间相关房产税的请示》(锡署发〔2020〕95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疫情期间为部分企业减免房产税的请示》(乌政发〔2020〕1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免征包头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65户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应纳房产税合计16180507.02元。其中,包头市15户,免税3328837.9元;赤峰市23户,免税8597205.82元;锡林郭勒盟3户,免税20068.02元;乌兰察布市24户,免税4234395.28元。具体免税企业名称、免税金额和免税期限见附件。

二、在具体执行中,如免征房产税金额与附件所列免征金额有差异,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金额为准。

三、按照本批复免征的房产税,在批复下达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纳房产税或办理退库。

专此批复。

附件:分盟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房产税免税金额和免税期限汇总表

2021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