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区“十三五”法治政府建设专项规划-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昆区“十三五”法治政府建设专项规划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的意见》(内党发〔20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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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区“十三五”法治政府建设专项规划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2014〕25号)、《中共包头市委员会关于制定包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包党发〔2015〕7号)、《中共包头市昆都仑区委员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昆党发〔2016〕2号)以及《昆都仑区“十三五”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方案》(昆党办发〔2016〕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治市、依法治区战略部署,坚持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我区全面落实“五区三基地”战略定位,加快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更高质量的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全面推进昆区法治政府建设,切实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主要政府职能,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三、主要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围绕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进一步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并公开审批流程、压缩并明确审批时限,约束自由裁量权,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面清理和规范增加企业、公民负担的证明。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简化投资建设项目报建手续,压缩前置审批环节。深入推进收费清理和改革,2016年年底前全部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2017年6月底前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坚决整治“红顶中介”,切断行政机关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条。
2.深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2017年年初编制完成并公布区本级权责清单,并在此基础上不断丰富内容、完善功能、优化流程、强化监督。健全行政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修改权责清单。权责清单的调整和变动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违法取消、增加和调整行政权力。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的裁量权,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3.完善宏观调控,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完善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进一步激活市场活力,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市场主体均可自愿进入。
4.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以权责清单为基础,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项梳理出服务创业创新以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在2016年年底前公布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服务事项和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公共服务事项的运行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时限等内容。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办法,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以竞争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多措并举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5.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以群众和企业需求为导向,大力推进政务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构建“互联网+”思维下的新型政社、政企关系,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优质政务服务。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区(旗、县)、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和四级联动服务机制。将各种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受理办理、实质运行。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打通政务服务最后一公里。
6.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体系建设。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设,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配套制度,推进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凡列入目录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原则上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动态调整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7.加强市场监管。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其中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比例不低于3%;围绕问题相对集中、群众反映突出、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开展定向抽查,探索“智能”监管。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加快建设经营异常名录库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库。2018年年底前将企业登记、年报等信息以及行政许可和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关联整合、统一公示,实现跨部门互联归集共享,强化对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8.创新社会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专项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加强社会治理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试行政府购买服务,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加快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9.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深入实施“蓝天、绿水、青山、湿地、大草原”行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认真落实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2018年年底前落实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包头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包党办发〔2016〕25号),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10.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贯彻《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完善我区相关配套制度,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和标准,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
11.强化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决策事项未经法制部门(机构)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负责承办行政决策事项的区政府部门,未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不得将行政决策方案报送政府决策。2018年年底前对合法性审查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2019年年底前,引入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审查机构,对政府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进行抽查检验。对因合法性审查不扎实而引起政府决策重大风险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12.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区政府“一对一”法律顾问服务模式的基础上,完善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律师和较高法学理论水平的专家加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健全法律顾问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参与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畅通政府法律顾问意见表达渠道,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政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13.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听证、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制度。扩大专家学者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参与度,2017年年底前组建政府法治工作专家顾问库,2018年年底前逐步推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全面公开,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公示听证、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并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2019年年底前,建立起社会稳定风险倒查追究机制。
14.增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效。区政府及各部门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或者广播电视等媒体,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的形式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对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必须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民意调查,并将其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15.落实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决策机关应当跟踪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强行政决策案卷管理,实现决策过程全记录,发生决策失误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倒查决策责任。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16.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探索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化制度,提高合法性审查质量。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和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制度,确保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做到“有件必备”。
17.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定时间后,应当根据其制定目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实施机关或牵头实施机关定期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并将评估意见作为修订、废止的重要依据。
18.建立规范性文件长效清理机制。坚持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相结合的清理工作机制,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宣布失效、废止,使规范性文件更加准确地反映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2017年年底前,区政府和各部门完成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9.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合理设置执法机构,规范执法行为,探索实践跨部门综合执法;按照自治区、包头市的安排积极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完善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工作协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20.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管理。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及公示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2016年年底前,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换发行政执法证件。逐步推行计算机网络考试和颁证工作。2017年年底前,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工作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委托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严格执行罚没物品依法处理规定。
2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权责清单的基础上,明确行政执法部门和具体岗位的职权,确定相应的责任。对不执法、慢执法、乱执法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法取消违法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对于重大的违法执法案件,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于2019年年底前建立起区本级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
22.加强和改进重点领域监督。切实加大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消费品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社会治安、公民信息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诚信档案制度和“黑名单”制度,构建跨部门执法联动响应及失信约束机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积极运用随机抽查、告知承诺、举报奖励等办法,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23.探索推进标准化执法。以行政处罚领域为重点,细化立案、调查取证和违法行为定性、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操作规范,推进执法用语标准化、执法文书标准化、执法依据标准化、执法方式标准化、执法判定标准化,确保行政执法“操作有规范、执行有标准、过程有监督、考核有依据”。2018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流程图。探索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24.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报备;按照层级监督的原则,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进行审查监督。
25.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按照自治区、包头市统一要求,完善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和行使规则,并向社会公布。推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定期编制公布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规范、裁量标准适用准确的典型案例,指导行政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26.推进行政执法方式创新。2018年底前,各部门要积极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网上办理制度,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运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信息网上传递,积极推进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用好用活执法资源。健全执法办案信息查询系统,有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2019年底前实现执法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取证和执法行为全过程的实时记录。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努力消解执法冲突,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纠纷。
27.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细化案件移送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28.完善政府内部权力制约机制。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重点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实行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明确办事规则、办理流程和办结期限,防止权力滥用,实现行政权力行使各环节的相互制约。
29.加强政府内部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行政监督体系。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推行交办督办、案件移送、行政纠纷、裁量基准、处罚公示、失职追责、考核评议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全程监督。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坚持依法审计,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强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审计对权力监督制约和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作用。
30.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认真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定期向同级党委报告。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定期向政协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31.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政务微博、公众微信、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32.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范围、问责程序,加大问责力度,增强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强化依法行政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对在履职过程中徇私舞弊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或其他不正当服务的行政过错责任人,依法从严处理。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33.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重点。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强化公开重点,根据各部门的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廉政风险防控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政务公开内容,实行“套餐+自选”的公开方式,把人权、事权、物权、财权等容易滋生以权谋私、滥用权力等事项和环节作为公开重点。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34.创新公开形式,规范公开程序。把传统公开方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结合起来,积极探索运用网络、电视、电子显示屏等信息手段,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分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加快推进覆盖区、镇(街道)、社区三级的“电子政务”网络,对各部门的公务接待、公车管理等定期公开。按照“能减则减、能合则合”的原则,简化政务公开申请、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在政务公开的过程中注重对群众反映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整改落实和反馈。
35.强化对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服务窗口政务公开工作的督查,严格责任倒查。广泛接纳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建立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制度,邀请服务对象定期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进行排名通报。
(七)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36.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构建完善维护群众利益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37.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深化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推进复议受理、审查过程、文书制作规范化。
38.深化行政调解工作。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推进行政主导式调解。整合多方资源,推进跨部门、跨行业、多方参与的联动式调解。要把房屋土地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方面行政争议及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作为行政调解的重点,依法、及时、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健全完善行政调解受理、审查、终结等程序,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运行。要注重发挥基层组织、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在行政调解中的作用,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组建行政调解队伍和调解专家库,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行政调解。对进入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参与调解。深入推进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39.健全行政裁决制度。行政裁决机关要进一步梳理行政裁决的依据和调整对象,2017年年底前公开其行政裁决职责,明确裁决的范围、依据和救济途径。2018年年底前健全完善行政裁决程序规定,规范行政裁决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等程序。行政裁决机关要引导不服行政裁决的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0.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章程、办案程序、仲裁员管理办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工作制度,规范仲裁办案标准化流程和仲裁文书统一格式版本。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站和企业调解组织的建设,延伸服务触角,积极探索劳动争议预防机制,有效化解劳动纠纷,建立诉裁调对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工会的自身优势,提升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能。
41.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健全规范区(旗、县)、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村(居)民小组四级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物业、医疗、环保、消费、劳动争议、交通损害赔偿等领域的专业调委会建设,努力实现重点行业与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动员组织各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并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政府的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当中。
(八)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法治建设能力
42.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3.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完善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要把宪法法律列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结合法治政府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培训计划,通过集中讲授和互联网在线学习等模式,开展对政府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教育培训轮训,适时举办依法行政实务指导培训。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法治专题讲座。
44.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进一步完善对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测试制度,将考核测试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证件年检的重要依据。
45.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守法律、重程序、受监督,牢记职权法定,切实保护人民权益。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避免“埋钉子、留尾巴”,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普法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发挥各级党委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谋划和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总体规划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汇报。
(二)强化责任落实。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区政府要与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依法行政责任书》。区、镇政府每年第一季度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各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三)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加强法治学习和实践,不断增强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切实履行法制建设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的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始终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自觉做全社会遵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表率。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抓好试点示范工作。积极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创建活动,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以点带面,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舆论、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指导督促考核。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区政府及各部门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区政府要加强对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考核工作。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对镇政府和区本级各部门目标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发挥法治对政府各项工作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建立和实施依法行政工作第三方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