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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昆区民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3-25 04:21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11008

各社会组织:  

  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20年12月31日前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未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及2020年6月30日前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年度检查报送材料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至6月30日。

(二)网上填报完成时间:所有社会组织务必于4月15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如未如期填报,在系统未关闭的情况下,酌情顺延时间),网上填报完成后15个工作日上网查看意见反馈情况。因未及时查看反馈情况而导致延误年检纸质材料报送,视为未参加年度检查。

三、年检内容和重点

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内部建设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制度情况、人员管理情况、参与社会服务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党组织建设情况。主要检查组织建设、落实制度、活动开展等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三)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四)内部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固定的住所、独立银行账户、注册资金(开办资金)等设立时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并接受社会监督;列入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是否整改等。

(五)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包括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情况,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乱评比、乱收费等情况。

(六)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情形;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有无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

(七)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是否领取报酬;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

(八)作用发挥情况。包括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工作的情况;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情况,主要包括参与公益慈善和精准扶贫等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在国家级贫困旗县开展活动的情况,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情况以及团体标准制定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等情况。

四、方法步骤

(一)年度工作报告填报

各参检社会组织于3月18日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116.113.102.50:8089/sonm/net),在登录窗口中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进行登录,选择菜单栏中的“年检”业务,点击“网上填报”,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书(含财务审计报告)的填写(操作手册详见附件1),并上传附件3、4、5。

(二)财务审计

各社会组织不需要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应当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财会[2020]9号)的规定,指派专门财务工作人员填报《年度工作报告书》中《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需由财务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三)网上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管理平台”(http://116.113.102.50:8089/sonm/login.jsp)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网上审查。

(四)材料报送

网上预审合格后,社会组织打印纸质年度报告书。其中,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打印一式三份(业务主管单位留一份、登记管理机关留一份、社会组织自留一份),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盖章后报登记管理机关;

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或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打印一式二份(登记管理机关留一份、社会组织自留一份),直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

社会组织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2、2020年12月31日的银行对账单。

3、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领购簿及未审核过的会费票据(未使用完的也须接受检查)。

4、行业协会商会制定会费标准,会费的使用、减免、经营性服务性收入及支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情况。

5、名称不符合规定或业务范围不准确的,需提交变更名称或业务范围的材料。

6、社会组织2020年度党建工作总结和2021年党建工作计划1份(需由社会组织法人代表和党组织书记或依托挂靠党组织书记联合签字,并由社会组织及其党组织或依托挂靠党组织盖章)

7、附件3、4、5

(五)作出年检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2020年度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理。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之前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需补检合格后方能参加2020年度年检,未通过补检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将向社会公示年检情况。

1、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0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20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3、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纸质年检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年检结论,并将年检结论录入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年检结束后,应将年检结果统一在相关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开。

五、有关要求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依法行政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接受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周密组织,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加强与社会组织党工委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协调配合,对年检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参检社会组织要认真填报工作报告书,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完整、客观准确。凡是名称不符合《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加强名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的,要结合年度检查做好变更工作。市民政局将年度检查工作情况列入民政综合评估指标。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将视情对各单位开展年度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六、填报注意事项

为提高各社会组织网上提交材料的质量,根据以前年度网上信息填报错误较多的地方,我们编制了年检填报注意事项(附件2),请各社会组织对照注意事项认真核对后提交,确保网上审核一次性通过。

七、年检材料报送地址及咨询电话

  报送地址:昆区市民大厅9号楼308

  咨询电话:5****72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填报系统技术咨询电话:152****7862、132****9458、132****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