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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建立公平统一的门诊慢特病保障机制,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结合全区门诊慢特病运行情况,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门诊慢特病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目前,我区实行盟市级统筹,各地按照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本地区慢特病病种名称、范围、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认定管理、经办服务等政策措施。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人口结构、老龄化程度、医疗消费、疾病谱等不同,加之城镇化和人口流动,慢特病医疗保障逐渐显现出地区间差距大、均衡性和可及性不足等问题。为推动建立公平、统一、适度的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减轻门诊慢特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工作安排,研究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总体思路
《办法》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立足现状、规范统一、动态调整、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了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认定标准、待遇政策、支付机制、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内容,通过规范化管理,引导合理诊疗,防止基金浪费,将有限的医保资金更精准地用于需要长期治疗的患者群体。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门诊慢特病是指经过认定、备案,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适合长期在门诊治疗的疾病。《办法》适用于参加自治区范围内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
01
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
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包括全区统一病种和过渡期病种两类。对病种覆盖面较广、待遇享受人数多、医疗费用较高的治疗病种,全区统一实施。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症精神症、血友病等10个病种。除全区统一病种外,设置过渡期病种25种(其中职工15种、居民23种),盟市可在过渡期病种范围内自行确定。对不在本次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的,各地按照“老人老办法”对已认定的患者待遇予以保留。
02
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
自治区医保部门综合全区各地原有待遇支付标准和基金支出情况,充分考虑基金承受能力,合理设置门诊慢特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单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按照运行情况及各地申请进行动态调整。
03
门诊慢特病认定备案管理
自治区医保部门组织各医疗领域专家论证,形成《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标准》和复审年限。各地按照布局均衡、总量控制、资质匹配、自愿申请、从严把关、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委托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认定工作。参保人员自愿向具有资质的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医师填写认定表并签章,自确认之日起享受待遇。
04
门诊慢特病就医服务和监督管理
不断丰富本地化慢特病管理应用,建立门诊慢特病暂停和退出机制。规范认定机构待遇准入,监督各定点医药机构严格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加强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对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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