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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昆都仑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府发〔2025〕12号
各相关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现将《昆都仑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抓好落实。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5日
昆都仑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规范有效行权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包头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财政局(国资委)出资监管的所有区属国有企业集团(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相对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出资监管企业是指区财政局(国资委)出资的一级企业集团,重要子企业是指各级企业集团出资占集团业务比重较大的重要法人单位,具体名单由区财政局(国资委)和企业集团确定;本办法所称的各级区属企业是指区财政局(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所有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需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或备案事项以及需报告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国资委)工作情况的事项。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是实施重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区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重大事项分类和内容
第五条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备案事项、工作情况报告事项。审批事项是指需区属国有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经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的事项。备案事项是指区属国有企业履行相关程序后上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的事项。工作情况报告事项为须上报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国资委)知悉的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实需报区政府批准的事项:
(一)出资监管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事项。
(二)出资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三)出资监管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等方案。
(四)各级区属企业的投资项目。
(五)各级区属企业设立分子公司及监管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六)各级区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转及资本金变动事项。
(七)各级区属企业国有资产和产权无偿划转、协议转让事项。
(八)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
(九)出资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提供担保的事项。
(十)出资监管企业中长期债券发行事项。
(十一)各级区属企业涉及国计民生等涉众涉稳、易产生社会矛盾和舆情风险的决策事项。
(十二)出资监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
(十三)各级区属企业年度用工计划、公开招聘、调动交流、人才引进、劳务派遣等用工事项。
(十四)区政府要求批准的其他事项。
特别注意的是,投资是指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内外以现金、实物、公司股权、无形资产等资源投入市场获取未来收益的行为。主要事项包括:
①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等投资行为;
② 无形资产投资,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投资行为;
③ 股权投资,包括受让股权、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非出资企业新增投资等,以及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投资等投资行为。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为向区政府报告工作情况事项:
(一)出资监管企业需按季度报送生产经营情况,汇总后上报区政府。
(二)区政府要求上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为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核准事项:
(一)出资监管企业的主业及培育业务核定事项。
(二)出资监管企业章程及其修改方案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三)出资监管企业如涉及多元投资主体,对企业股东会提出的议案。
(四)区政府批准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增资、产权无偿划转、协议转让等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五)各级区属企业产权登记申请事项。
(六)出资监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七)出资监管企业的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结果。
(八)出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薪酬改革管理事项。
(九)区财政局(国资委)要求审核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为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事项:
(一)出资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出资监管企业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三)出资监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制度。
(四)出资监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五)出资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
(六)出资监管企业财务预算预报、财务预算和财务预算调整的报告及报表等事项。
(七)出资监管企业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重大资产减值计提管理等相关事项。
(八)出资监管企业的对外捐赠制度。
(九)出资监管企业内设机构的增加、减少、更名,各级子企业管理层级增加、减少。
(十)出资监管企业董事会年度及任期工作报告等。
(十一)区财政局(国资委)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工作情况需报告区财政局(国资委):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情况。
(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情况,上级党组织负责同志交办事项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包括集中学习教育活动、意识形态工作、党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察整改、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
(四)全年工作总结和计划。
(五)重大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情况。
(七)企业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舆情。
(八)本单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九)出资监管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经济纠纷事项及涉嫌经济、刑事犯罪等事项。
(十)出资监管企业每年向区财政局(国资委)报送上一年度主业发展情况报告。
(十一)出资监管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职情况。
(十二)出资监管企业年度资产转让、出租工作开展情况。
(十三)出资监管企业年度产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
(十四)出资监管企业年度本企业参股企业运行情况。
(十五)各级区属企业发生涉及安全生产、信访维稳、网络舆情等事项。
(十六)区财政局(国资委)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上报程序
第十一条 审批事项、备案事项和工作情况报告事项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区政府、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事项须提供清晰明确的意见,确保支撑文件和材料详实完整,根据企业上报事项的相关情况,报送资料主要包括:
(一)请示或报告。
(二)党支部、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决议、政府会议纪要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或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尽职调查相关资料等。
(四)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已签署的合同意见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六)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七)其它有关文件。具体涉及事项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明确。
第十二条 企业重大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如需第三方或专家评审的项目要有评审意见;区属国有企业应当确保上报相关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国资委)对区属国有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应当自接到企业提交的全部资料之日起进行审核办理。因特殊情况适当延期答复,但延期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报告企业。区政府已批复或出具会议纪要同意的事项,无须再重复报送区财政局(国资委)。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国资委)可对备案事项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和质询,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完善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未按本办法要求向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国资委)报告重大事项,或故意瞒报、虚报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按相关制度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需要上报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国资委)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关法律法规、上位规范性文件调整后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及附件清单涉及的审批事项、备案事项、工作情况报告事项,若有特殊情形的,予以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众联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报区政府批准事项清单
2.向区政府报告工作情况事项清单
3.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核准事项清单
4.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事项清单
5.区财政局(国资委)工作情况报告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