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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包头市文何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3户合作社(名单附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3月30日, 按照《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的通知》(包市监函〔2022〕42号)要求,我局对2021年、2022年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清理,发现昆区包头市文何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3户合作社涉嫌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经审批,于2024年3月30日立案调查。
包头市文何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3户合作社于2021年、2022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两次电话联系当事人未果,并对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未找到上述当事人。期间,我局向当事人所在辖区税务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反馈显示,上述3户合作社未办理纳税登记或连续两年未申报纳税信息。2024年4月11日我局在昆都仑区人民政府(http://kdl.gov.cn)发布《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公告》,告知当事人及时补报年报或注销营业执照,并告知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局于2024年5月16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包头市文何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3户合作社当事人未提出陈诉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表3份。
2. 2024年3月30日,向当事人所在辖区税务部门调取纳税情况,税务部门出具证明,证明当事人连续六个月未申报纳税信息。
3.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资料信息一份,证明该当事人两年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并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都仑区人民政府或者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6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