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一物|苍洱契事——民族地区的土地买卖契约
来源:道中华发布时间:2023-10-09 08:47点击数:3801
名 称:康熙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李和由立实卖房契地契文约年 代:1664年
类 别:语言文字与文献
体 量:纵60厘米 横43.5厘米
此件契约文书记录了一次买卖交易,卖主李和由因无钱应用,将分家得来的平房、猪圈和园地卖给本村的杨相公名下,得花银四两、钱五吊。当日钱契交明,并规定日后有力不得取赎,无力也不得加找。此件文书的签约地为今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凤仪镇乐和村。通过不可赎取、找价等契约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这是一件绝卖契约该文书未加盖官方印章,属于民间常用的“白契”。中国使用契约的历史十分悠久,有学者认为可以追溯至原始社会末期。特别是到了明清时期,契约的使用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方方面面,特别是在田宅、畜产以及其他财产交易等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都是通过订立契约的形式来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我国民间也保存了大量明清时期的契约文书。云南地区现存有大量契约文书,这些契约是云南历史文化变迁最生动的历史资料,也是当时云南乡村社会经济生活最真实的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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