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都仑区区级应急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都仑区区级应急储备粮管理,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区域粮食市场稳定,提升应急保供能力,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包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应急储备粮,是指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油市场供需、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保障区域粮食安全而储备的原粮。
第三条 区级应急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资金保障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级应急储备粮实行规模合理、优储适需、安全高效管理原则,所有权属于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区级应急储备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切实保障储备粮食安全。
第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级应急储备粮行政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政策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应急储备粮利息、保管、轮换费用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积极支持区级储备粮相关工作,对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发行包头市分行营业部按照相关信贷制度,根据区级储备粮规模及时足额安排贷款,并对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七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承担区级应急储备粮运营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要求组织实施区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并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及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配合做好区级应急储备粮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应急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举报事项不属于其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章 计划
第九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包头市分行营业部,根据上级下达任务及本区宏观调控、应急保供需要,提出区级应急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布局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包头市分行营业部,按照批准的规模、品种和布局,制定收购、销售计划,下达至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 区级应急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确定,原则上采取招投标的办法确定,也可按照包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推荐的本市有资质的存储企业根据我区实际情况指定。承储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规模、品种和标准组织粮食入库。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按照计划组织收购、销售、轮换,及时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执行情况,同时抄送区财政局、农发行包头市分行营业部。
第十三条 区级储备粮食的采购,由区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采用政府采购的形式,通过粮食市场采购;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委托承储企业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或从粮食经营企业采购。
第三章 储存
第十四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包头市分行营业部建立完善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选定和退出机制,按照布局合理、便于监管和节约成本的原则,公开、竞争、择优选定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有仓容大于承储规模,仓储设施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标准规范;
(二)配备与储粮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满足信息化管理要求;
(三)具备符合标准的质量检测设备、场所及检测能力;
(四)拥有经专业培训合格的仓储、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规范、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六)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及本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收购、销售、储存、轮换政策,按计划完成任务;
(二)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三)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健全粮食储备运营管理制度;
(四)建立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出入库检验,建立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5年;
(五)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治;
(六)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无法处置的立即上报;
(七)执行统计、财务、会计制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八)落实信息化监管要求,保障系统安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区级应急储备粮,拒不执行或不按要求执行计划和动用指令;
(二)虚报、瞒报数量、质量、品种,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三)擅自委托其他企业代储;
(四)以陈顶新、虚假购销、虚假轮换等套取补贴和贷款;
(五)将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六)用储备粮办理抵(质)押、担保、清偿债务、期货交割;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储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被取消承储资格或主动退出的承储企业,所存储备粮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调出另储。
第四章 轮换
第十九条 区级应急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定期轮换,以储存品质为依据、储存年限为参考。常规储存年限:小麦5年、玉米3年。根据品质、市场、仓容等情况,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提前轮换。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根据品质和年限提出轮换申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包头市分行营业部拟定年度轮换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遇特殊情况可按程序调整计划。
第二十一条 轮换实行同品种、同库点为主,可采取先购后销、边销边购、先销后购方式。确需变更储存地点,须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购销与轮换原则上通过规范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网上平台公开竞价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昆区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当地粮食产销情况、市场动态可以随时轮换,价格采取政府定价的形式,由政府批准发布,具体由昆都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督承储企业实施。
第二十四条 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须提前申请,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利息补贴。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及时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轮换执行情况,同时抄送区财政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
第五章 动用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区人民政府可动用区级应急储备粮:
(一)市场粮油供不应求或价格异常波动;
(二)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需要;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动用区级应急储备粮,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建议,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包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动用指令。
第二十九条 区级应急储备粮动用后,原则上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区级应急储备粮保管、轮换补贴参照自治区、包头市储备粮油现行补贴标准,按照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有关规定列入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十一条 区级应急储备粮保管、轮换、贷款利息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方式实施。
(一)昆都仑区区级应急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小麦、玉米100元/吨·年,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小麦100元/吨·5年、玉米100元/吨·3年,未达到最长储存年限的储备粮经批准轮换的,轮换费用补贴按(实际储存年限/最长储存年限)比例计算。
(二)保管费用补贴、贷款利息按核定入库成本与相关利率据实补贴,由区财政局按季拨付。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储备粮贷款、利息及费用补贴。
第三十三条 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因不可抗力或执行政策任务造成的亏损,经核实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财政承担。
第三十四条 区级储备粮在保管期间的自然损耗定额按照《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承储企业运用科学储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减少粮食在保管过程中的损耗。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农发行包头市分行营业部按职责开展监督检查,频次、比例不低于上级要求,质量检验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扦样、检测。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部门可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设施设备;
(二)了解计划执行、资金使用、信贷管理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相关资料、账簿、凭证、数据;
(四)组织质量安全检验;
(五)依法查处或移交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包头市分行营业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安全储存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整改或对其进行处理,同时出具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承储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对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和农发行包头市分行营业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有效防范粮食储备运营风险。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方式,对接到的举报及时核实处理,或依法移送处理,并依法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分行营业部等部门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和要求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等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昆都仑区区级应急储备粮管理办法》(昆府办发〔2020〕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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