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昆都仑区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24 18:41
来源:昆都仑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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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府办发〔202610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昆都仑区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各街镇,区属、驻区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都仑区33个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29个)

包头市昆都仑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包头市昆都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包头市昆都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税务局、包头市昆都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包头市昆都仑区审计局、包头市昆都仑区科学技术局、包头市昆都仑区医疗保障局、包头市昆都仑区应急管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消防救援大队、包头市昆都仑区商务局、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昆都仑区农牧局、包头市昆都仑区财政局、包头市昆都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包头市昆都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昆都仑区教育局、包头市昆都仑区新闻出版版权局、包头市昆都仑区民政局、包头市昆都仑区司法局、包头市昆都仑区宗教事务局、包头市昆都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包头市昆都仑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包头市昆都仑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包头市生态环境局昆都仑区分局、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昆都仑区交通管理大队,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河西交通管理大队。

二、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机构(4个)

昆河镇人民政府、卜尔汉图镇人民政府、昆北街道办事处、包头市昆都仑区烟草专卖局。

三、有关事项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三)在党的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区司法局重新审核。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关于昆都仑区行政执法主体的公示内容同时废止。

2026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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