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公司)
发布时间:2026-08-26 11:05
来源: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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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天诚元典当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和报送年度报告,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7月14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发布了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司),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上述法定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局通过昆都仑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都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李秀文、杨嘉蓉 联系电话:0472-6189567

附件:包头市天诚元典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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