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规定 (试行)
发布时间:2026-01-14 11:45
来源: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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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和各旗、县、区行政复议机构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将案件线索告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并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收费、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违法必究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发现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本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告知案件线索: (一)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的; (二)行政执法中不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的; (三)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程错误的; (四)行政执法取证程序错误的;(五)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 (七)适用依据错误的; (八)行政执法存在违法不作为的; (九)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合理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告知案件线索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三日内提出拟告知案件线索的意见,并填写 《案件线索表》(见附件)一式两份,报本机构分管负责人审查。

       第七条 经审查同意告知案件线索的,行政复议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案件线索表》上签字,并按照所列材料清单将行政行为违法相关材料送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收到《案件线索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签收确认。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复议案卷。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决定开展执法监督的,应当就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向行政机关函询,要求行政机关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认为行政执法监督事项涉及有关单位职责和权限的,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事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组织人员进行专门调查。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处理,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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