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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钢依法必招项目交易投诉处理程序
发布日期:2024-10-17 14:48  发布单位:昆区政务局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289   [字体: ]  打印保存 

为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此程序。

投诉受理

一、按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以下事项投诉的,应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一)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二)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三)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会上当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四)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投标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八十一条规定处理。

三、招标人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做出答复后,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异议期内依然存在同样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四、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及相关证明材料。

对第一条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招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招投标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

(七)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投诉调查

七、招投标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招投标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八、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

投诉决定

九、负责受理投诉的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十、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招投标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十一、招投标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十二、招投标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十三、当事人对招投标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招投标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关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问题予以纠正,并应书面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

十五、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异议和投诉的权利。

十六、本处理程序未尽事宜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件: 1.投诉告知书

2.投诉书(格式)

3.投诉签收回执书(格式)

4.投诉陈述和申辩权告知书(格式)

5.投诉陈述和申辩书(格式)

6.撤回投诉决定书(格式)

7.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

附件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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