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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宣传月 || 宗教政策法规知识(六)
发布日期:2024-06-29 21:28  发布单位:昆区统战部2  来源:昆区统战   点击量:4397   [字体: ]  打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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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是我国第13个“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广大公民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意识,让我们一起学习宗教政策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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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非法传教行为?

非法传教是指那些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进行反国家、反社会、反道德,具有颠覆国家性质的,不利于人民精神、心理、身体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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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传教有哪些危害?
1.利用宗教手段传播邪教文化思想、影响力,动摇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2.鼓动信众向教会奉献金钱、时间,对信众实施精神控制,使其心理、性格发生很大变化,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
3.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积极健康的和谐社会氛围,影响了群众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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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非法传教
制定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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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
非法传教可能就在眼前
1.看见发放宗教手册、邀请函,并向你宣传,邀你入教或参与宗教活动。
2.以宗教情况调查等名义打探你是否信教、有无兴趣的信息。
3.在宗教庆典等较为盛大日子请你参加庆祝活动,或打着音乐文化的旗号邀你参与。
4.以公益、扶贫、就业等的名义,在生活区宣传讲教。
5.用电话、微信、QQ等方式联系你并频繁介绍某宗教。
6.街头扫码免费送礼,扫码加入某宗教群或关注某宗教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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