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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多于或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2-01-19 09:04  发布单位:昆区税务局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5075   [字体: ]  打印保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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