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库
【政策宣传月】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指南
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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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就业包头【查看详情】
【人社知识问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时缴费年限挂钩部分如何确定?
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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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对于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日以前退休的“老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以退休审批部门确定的连续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为准;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中人”,缴费年限以退休审批部门核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和社保经办机构记录的实际缴费年限为准。按照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时,不含按照有关规定折算的工龄。来源:包头人社【查看详情】
【就业政策宣传月】失业登记
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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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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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障我区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有效提升生育意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一、《通知》出台的背景人口问题始终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对人口问题高度重视,强调:“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事,必须着力提高人口整体素质,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我国人口工作不断实现新变革、取得新成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现代化建设全局,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要求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少子化,适应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自治区有关部门立足参保扩面、待遇提升、服务优化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体系,推动实现降低生育成本、稳定生育意愿、更好保障参保人员生育权益的目标。二、《通知》的总体思路《通知》围绕保障权益、均衡负担、促进公平、适配发展等思路,响应国家战略要求,又立足自治区实际,通过制度整合强化参保缴费、待遇保障、服务管理,构建覆盖全民、城乡统筹、保障适度、可持续的生育保障体系。三、《通知》的主要内容《通知》包括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稳步提升生育保险保障水平、持续优化生育管理服务、组织实施四部分。第一部分提出覆盖范围和强化基金征缴。一是在延续原有参加职工医保人员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同时,可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二是规范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等缴费标准。第二部分提出完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和落实生育津贴发放。明确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一是参保人员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时,在自治区内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且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计发基数同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二是提升门诊产检、住院分娩、流产等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参保女职工在门诊产检时发生的基本服务包(自治区统一制定推荐目录)费用,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复通、流产、节育、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第三部分提出推动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基金监管、优化经办服务水平。一是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延伸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二是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全面掌握生育保险运行情况,常态化开展运行分析。三是生育保险参保人在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缴费时长在转入地累计计算。四是支持将生育津贴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第四部分提出强化部门协同、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要求“原则上各地要于2026年3月底前落地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查看详情】
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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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就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一)明确覆盖范围。自治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均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城乡未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生育费用,按照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执行。(二)规范缴费标准。职工依法随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保统一征缴,合并计算缴费费率、并动态调整。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缴纳,原则上在0.5%-1%范围内合理测算。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同其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与当地企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率保持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二、稳步提升生育保险保障水平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等待期按照参保地规定执行。参保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时,连续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满12个月,且领取生育津贴时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享受同等生育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一)完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为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1.合理提升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保障水平。根据基金可承受能力,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制定覆盖孕期基础检查项目的门诊产前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推荐目录,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妊娠期内发生的基本服务包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基本服务包推荐目录外的政策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可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2.合理提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自治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居民医保)因分娩、流产、节育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不设置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3.合理提升门诊相关费用保障水平。自治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因流产、节育、绝育、复通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全额保障,封顶线与职工医保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二)落实生育津贴支付。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基本生活保障性补偿。落实参保女职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单位职工计发基数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同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缴费基数,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与单位职工一致。(三)确保职工生育期间有保障。各地要配合相关部门在完善生育休假政策基础上,建立合理的假期成本共担机制,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执行。参加职工医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牧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因分娩、流产、节育、复通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的待遇享受起止时间及待遇标准参照基本医保住院管理。三、持续优化生育管理服务(一)推动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推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延伸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按病种(DRGDIP)付费分组方案调整中,探索将有无分娩镇痛技术操作作为分组依据。(二)严格基金安全管理。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全面准确掌握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支付等情况,常态化开展生育保险运行分析。充分利用医疗保障智能监管子系统,结合生育保险待遇特点,强化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探索构建相应大数据模型进行监测分析,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三)优化经办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管理服务,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生育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范围公示,合理控制目录外费用。异地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相关费用按照参保地待遇标准进行报销,持续推进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四)支持缴费时长累计计算。生育保险参保人在自治区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缴费时长在转入地累计计算。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个人。将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持续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和程序,生育津贴支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继续推动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四、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措施,强化部门协同,既要防范过度保障,又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确保相关要求落到实处。原则上各地要于2026年3月底前落地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报告。附件:门诊产前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推荐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2025年12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查看详情】
《内蒙古自治区门诊慢特病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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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建立公平统一的门诊慢特病保障机制,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结合全区门诊慢特病运行情况,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门诊慢特病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办法》出台的背景目前,我区实行盟市级统筹,各地按照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本地区慢特病病种名称、范围、医保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封顶线、认定管理、经办服务等政策措施。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人口结构、老龄化程度、医疗消费、疾病谱等不同,加之城镇化和人口流动,慢特病医疗保障逐渐显现出地区间差距大、均衡性和可及性不足等问题。为推动建立公平、统一、适度的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减轻门诊慢特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工作安排,研究制定本《办法》。二、《办法》的总体思路《办法》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立足现状、规范统一、动态调整、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了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认定标准、待遇政策、支付机制、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内容,通过规范化管理,引导合理诊疗,防止基金浪费,将有限的医保资金更精准地用于需要长期治疗的患者群体。三、《办法》的主要内容门诊慢特病是指经过认定、备案,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适合长期在门诊治疗的疾病。《办法》适用于参加自治区范围内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01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包括全区统一病种和过渡期病种两类。对病种覆盖面较广、待遇享受人数多、医疗费用较高的治疗病种,全区统一实施。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症精神症、血友病等10个病种。除全区统一病种外,设置过渡期病种25种(其中职工15种、居民23种),盟市可在过渡期病种范围内自行确定。对不在本次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的,各地按照“老人老办法”对已认定的患者待遇予以保留。02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自治区医保部门综合全区各地原有待遇支付标准和基金支出情况,充分考虑基金承受能力,合理设置门诊慢特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单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按照运行情况及各地申请进行动态调整。03门诊慢特病认定备案管理自治区医保部门组织各医疗领域专家论证,形成《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标准》和复审年限。各地按照布局均衡、总量控制、资质匹配、自愿申请、从严把关、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委托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认定工作。参保人员自愿向具有资质的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医师填写认定表并签章,自确认之日起享受待遇。04门诊慢特病就医服务和监督管理不断丰富本地化慢特病管理应用,建立门诊慢特病暂停和退出机制。规范认定机构待遇准入,监督各定点医药机构严格执行临床诊疗规范,加强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对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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