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2-29 | 公文时效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首台套
产品推广应用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旗、县、 区人民政府, 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中直、 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 2021 年第 2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包头市加 快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政策措施》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 12 月 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加快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等会议 精神, 促进我市技术装备首台套设备、关键零部件首批次产品、新 材料首批次产品 ( 以下简称首台套产品) 研发应用, 全面提升核心 竞争力, 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对经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内、 自治区内首 台套产品的生产企业, 分别给予 100 万元和 50 万元的专项奖励。
第二条 对研制首台套产品且列入国家首台 (套) 重大技术装 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生产企业, 给予实际研发经费 30%的资金支 持,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三条 每年设立 1000 万元的应用奖励资金, 鼓励我市企业使 用首台套产品。对购买使用首台套产品的用户, 给予不超过首台套 产品购买单价 10%的补助, 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根据当 年用户申请的先后顺序发放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申请完为止。
第四条 落实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税收优惠政策, 确保直达快享。 对符合先进制造业的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对从事重大技术装 备研发制造的企业, 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 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减按 15%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首台套产品, 符合现行税收政策条件的, 按 规定享受税收抵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鼓励企业聚焦短板装备、前沿装备关键技术研发, 对 符合国家重点领域支持方向的首台套项目, 在申报增强制造业核心 竞争力、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等中央预算内有关产业发展专项资 金时优先报送。
第六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研制首台套产品的信 贷支持力度, 根据市场化和法制化原则, 积极开展专利权质押、软 件著作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业务。
第七条 将围绕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纳入包头市产业基金支持 范围, 首台套产品研发、制造和示范应用项目优先推荐给基金, 供 其选择投资。
第八条 对经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内、 自治区内首 台套产品的生产企业, 支持其举办装备制造博览会或鼓励企业参加 国内外知名展会。对举办装备制造博览会企业采取 "一事一议, 的 方式给予专项资金资助; 对参加国内外组织的国际、国内展览会、 推介会的企业, 给予一定的参展费用补贴, 单次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同一企业每年度补贴不超过两次。
第九条 对于当年认定为国家、 自治区级首台套产品并形成收 入的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给予不超过销售收入 15%的奖励, 所有受 奖励人数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
第十条 本政策措施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有效期 5 年, 具 体执行年份后延到政策兑现结束。
附则 本政策措施中的 "首台套产品, 指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后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首台 (套) 重大技术装 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 号 ) 和《内蒙古自治区 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认定的我市首台套产品。"首台套产品, 认定文件由市工信局提供。
抄送: 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 月 4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