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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27 12:00  发布单位:昆区政府办综合室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66   [字体: ]  打印保存 

政府文件全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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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文号 昆政发〔2015〕7号
成文日期 2015-08-13 公文时效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昆政发〔20157

 

区属各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昆都仑区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办法》、《昆都仑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2015831

 

 

 

 

 

 

 

 

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全社会法制化建设水平,推进法治昆区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七次全委会、区委十届八次全委(扩大)会关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现就全区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遍建立以法制机构为主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各部门、街镇,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建立以所属法制工作机构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制度。

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并具体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络、聘任、组织和协调工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制度,由其所属的法制机构负责建立;街镇的法律顾问制度,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建立。

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工作

按照人员精干、优势互补、理论与实践兼顾的原则,政府法律顾问优先考虑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界、律师界从事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法律研究、教学、从业的专家学者、律师中聘任。

各部门、街镇聘用法律顾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财政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统一确定的全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供应商中协商确定,并与其书面签订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为受聘人员颁发聘书。具体工作按照《昆都仑区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办法》实施。

三、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

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向政府治理、行政执法各个领域延伸,由传统的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等服务性工作向提供行政决策论证、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等工作延伸,使法律顾问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作用。

政府法律顾问要积极参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行政资源优化配置等重要工作,协助政府处理各类涉法事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重大工程、重大经济项目、重大投资等开展合法性、可行性论证,防止和减少政府在履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中的决策风险。

四、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深入探索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律,着力构建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供工作保障;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列席政府、部门、街镇有关会议,参与政府、部门、街镇重大行政决策,参与规范性文件起草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作用。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咨询建议制度,鼓励政府法律顾问将有价值的法律意见、建议提交政府、部门、街镇领导参阅。积极探索政府法律顾问的绩效评价制度,形成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机制。

五、工作要求

各部门、街镇要高度重视法律顾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为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法律顾问聘任后,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保障其工作报酬,并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各部门、街镇的法制机构根据自身部门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街镇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力义务等内容进行规范,经本部门、街镇批准后组织实施,法律顾问聘任工作于20159月底前全面完成,按照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工作

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律顾问中律师的管理,引导其当好政府法律方面的参谋助手,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竞争与协作、咨政与服务的关系。

 

 

 

 

 

 

 

昆都仑区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工作,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属各部门、街镇(以下简称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法律顾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全区政府法律顾问聘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并具体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工作。

各部门法制科(),街镇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工作。

第四条  承担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并在我区设有常驻服务机构。

第五条  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受聘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品行良好;

()5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聘用单位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会同区政府法制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结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统一确定全区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和名单,并予以公布。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参加投标的,原则上都应列入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供应商范围。

第七条  聘用单位应当在确定的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供应商范围内,协商确定承担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聘用单位应当选择2家或者2家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

第八条  聘用单位应当与确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聘期原则上为2年,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3年,到期可续聘。

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具体承担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时间和有效期等事项。第九条聘用单位应当在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签订后,为承担法律顾问服务具体律师颁发聘书。

第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报酬由法律顾问年费和个案报酬两部分组成。具体数额、支付方式由双方在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协商确定。法律顾问的报酬,区财政部门列入相关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聘用单位选择区财政部门确定的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供应商范围外的律师事务所的,区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法律顾问报酬预算。

第十一条  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除遵守律师行业执业纪律,还应当遵守《昆都仑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并接受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区政府各部门,街镇应当在签订的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给律师颁发的聘书复印件报区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法律顾问服务关系或者要求律师事务所变更律师,并依据法律追究其责任,将相关情况抄告区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四条  需要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律师行业以外的领域聘用法律顾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聘用律师的程序实施。承担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专家、学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

()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熟悉地方政府组织法和政府运行规则;

()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从业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

()聘用单位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本规定发布前,政府及各部门已经聘用政府

法律顾问的,其聘用合同继续有效;聘用合同到期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聘用政府法律顾问。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成立法律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法律顾问委员会”),为区政府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区法律顾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与区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区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服务于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遵循公平、公正、高效原则。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对区政府研究、决策事项,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务,按照区政府或管理机构的安排,对下列事项履行职责。

()参与区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法律建议;

()参与区政府重大经济项目谈判;

()参与区政府交办的经济合同、协议的起草、研究、修改、洽谈,并提出相关法律建议;

()参与疑难案件的分析、研究,提出法律建议;

()参与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论证、起草,提出法律意见和评估;

()重大、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受委托参加民商、行政诉讼;

()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法律顾问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应邀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并发表建议;

()查阅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资料;

()依法提出法律建议;

()获取相关工作补偿金和报酬。

法律顾问对承办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区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由办公室指派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区政府法律顾问办理。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系、沟通,熟悉每名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并记录在案,作为指派法律顾问的依据。

第七条  法律顾问参加区政府相关事项研究时,应当发表具体的法律意见,也可以在区政府要求的时间内提供书面法律建议。

法律顾问对交办的事项,认为事关重大,可以要求以办公室的名义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以办公室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建议,应当由3名以上法律顾问共同研究、确定。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区政府合法权益和公信度;

()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非法牟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接受他人委托,代理与区政府交办事项相关的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当按时参加区政府相关会议,不得中途离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通知办公室,并委托其他专业人员代为参加。

第十条  办公室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对区政府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及其办理过程、处理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等情况予以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  各部门,街镇的法律顾问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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