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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09 00:00  发布单位:昆区政府办综合室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65   [字体: ]  打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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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文号 昆政发〔2019〕5号
成文日期 2019-03-12 公文时效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昆政发〔2019〕5号


各街镇,区属、驻区各部门、单位:

订后的《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经区政府2019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12日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从严治党,完善区人民政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政府工作法治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昆都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紧紧围绕“提档升级、争创一流,当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排头兵”的目标,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员及其职责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对区长负责,协助区长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区人民政府班子成员职责,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区长报告;对于政策性和全局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区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调处理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及区长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区长外出学习或出访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人民政府工作。区长和常务副区长同时外出学习或出访期间,区长可委托其他副区长主持工作。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区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贯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维护政令统一。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区长,并定期向分管副区长报告工作。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等职责,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包头市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地区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六条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筑牢祖国北疆生态安全屏障。

第十七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区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行政措施或决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或决定。

十九以区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须经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区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

第二十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必要时可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区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印发前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由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区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内容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正或由区人民政府予以纠正、撤销。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二十二涉及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会同责任主管部门和法律顾问依法提出答辩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并组织具体应诉工作。

二十三区人民政府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四区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公共危机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十五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程序,规范行为,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六区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合理、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十七区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规范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工作,“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都要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报请区委决定。

区人民政府区长、各副区长代表区人民政府签署合同、协议等文件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事先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副区长签订的需同时请示区长同意。

二十八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先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九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认真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专家学者、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坚持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

三十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委、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和反馈机制,及时反馈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十一实行重大事项决策责任制。区长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负责,副区长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决策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部门的决策负责。

三十二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委、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区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基本的工作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定期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计划和重点工作,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积极回应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措施,除依法需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加强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政府网上服务能力,突出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四大功能,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和政务服务总门户的作用。

第三十区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区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主动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八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接受执法检查,办理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办理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九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层级监督制度。区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四十区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

第四十区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区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落实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区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长、副长、办公室主任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长或长委托常务副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包头市委、市政府区委、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事项。

(二)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部署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长、副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长或长委托常务副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包头市、市政府,区委重大决定、重要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级财政预算。

(三)讨论向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委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提请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提交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事项。

(六)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

)研究财政资金分配和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等事项。

)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长办公会议由长或长委托常务副长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或听取全国、自治、全市性会议精神、重要出国访问和考察情况。

)听取部门及有关方面重要工作汇报。

)研究区长或副区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十八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常务副长、副长受长委托或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并主持,不定期召开。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副长分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

四十九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长确定;提请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分管副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报常务副长、长确定;提请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副主任协调或审核后报分管副长确定。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材料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材料应全面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提交会议研究议题内容质量、征求意见、沟通协调、运转程序等方面的审核把关,确保议题成熟、利于会议决策。

第五十条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五十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其他区领导同志及有关街镇、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长办公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应向办公室主任请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定期通报各类会议参会情况。

第五十 人民政府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公开报道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报道。

第五十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应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区人民政府召开的战线工作会议,一般由副长出席。各部门和各战线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街镇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长批准。要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形式召开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做到统一归口、分工办理、准确及时、安全保密、闭合循环。

第五十 上级机关、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等送达区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在签收、登记后,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转请其他领导核批。公文传批原则上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排序进行,一般情况下不横传、不直送。

第五十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办或签发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圈阅或签名视为同意;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须报区长审批。

第五十 对国家、自治区、包头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办理。对公开发布或印制下发的政策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的室提出拟办意见,承接文件的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研究解读文件,提出呈办意见,分管副长根据工作分工签批具体明确意见后,呈长批示。

五十八 街镇、各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凡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要由报送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备足支持性文件,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公文。

街镇、各部门提请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在上报代拟稿时,应将申请发文的理由、背景和有关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并附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依法保密的应说明情况)、合法性审查意见、政策出台评估情况、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及舆情应对方案等,同时对公文的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

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退回报文单位。拟提请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委、区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区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委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九 街镇、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需转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时,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区人民政府办公明确主办部门和办理时限。主办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属于部门职权的事项,由主办部门商相关部门直接答复报文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反馈办理结果;需区人民政府审定的事项,由主办部门商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及时反馈区人民政府办公

第六十条 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六十 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命令、决定、公告、通告,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报送政府的公文向国家行政机关、军队机关发出的函件,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签发区长外出期间,可由持工作的常务副区长签发。区人民政府名义就某一事项作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请示事项作出批复,以及致函不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一分管副区长签发。必要时,呈送区长签发。向人大或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长签发。

第六十 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分管副长签发涉及两个以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公文,经相关副区长会审后签发。其中,属于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须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第六十 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其中,涉及综合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须经分管副区长审核,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签发。

第六十 区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加强文件审核把关。凡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区人民政府批转或区人民政府办公转发;对内容相近的发文要加强统筹综合,能归并的尽量归并;配套类、分工方案类文件原则上应合并到文件中或作为附件一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区人民政府报送一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督查落实


第六十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区人民政府部署的工作负有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运转协调、责任明确、反馈及时的督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督查问责机制和正向激励机制,确保区人民政府工作高效开展,各项决策部署有效贯彻落实。

第六十 督查工作的重点是中央、自治区、包头市和区委、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区人民政府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等。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办公室督查室牵头组织实施,各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全面抓督查、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六十 督查工作要注重实效,实行责任制、考核制和通报制。要采用跟踪督查、实地督查、暗访督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深入准确地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反馈。


第十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八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包头配套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九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七十一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廉洁从政,严格执行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工作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二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七十三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四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推动落实。原则上每年下基层调研不少于60 天。要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调研实效,严格轻车简从、坚持接待从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求。

七十五 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等,一般不公开发表。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 工作纪律


七十六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体系、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实践要求,不断提升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七十七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包头市委、政府和区委的决策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区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包头市政府和区委作次全面工作汇报。落实包头市政府和区委重要决定等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专题报告。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七十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十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国(境)访问,要按照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实行报批和请假报告制度;离包外出,须事先向区长请示,经批准方可出行。到假返回后及时销假或汇报情况,重要问题要向区长报告。区人民政府实行领导工作岗位AB 角制度。互为AB 角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外出、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AB 角的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同时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出差的,由常务副区长代行职责。

八十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参加全国、自治、全市性会议,会议结束后,副区长须及时向区长汇报参会情况,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须及时向分管副区长汇报参会情况。

八十一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副区长,定期向分管副区长报告工作,重大事项由分管副区长向区长报告。

八十二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八十三 遇有重大情况、重大安全事故、重特大刑事案件、重大灾情疫情等方面的紧急情况,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处置,并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八十四 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329日通过的《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昆政发〔20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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