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50203011539802X/2023—000021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其他 |
发布机构 |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 文号 | 昆府发〔2023〕23号 |
成文日期 | 2023-12-08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昆都仑区政府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昆府发〔2023〕23号
各相关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2023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昆都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8日
昆都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动,建立健全科学、高效、规范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组织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包头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等资金。
(二)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教育、科技、体育、文化、卫生、社会公益服务、生态环保等社会事业类项目;农牧林水、扶贫、移民安置、土地综合开发等基础设施和城乡一体化项目;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安全项目。对确需政府引导的、鼓励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采取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支持。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量入为出、注重绩效、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科学合理安排工期,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监理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 管理政府投资项目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其职责依法对具体项目从规划设计到建设移交等全过程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项目规划备选、部门审批、政府决策、投资评审、计划编报、招标投标、建设实施、资金使用、竣工验收、造价审定、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稽察监督等。部门各负其责,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职责。
1.区发改委是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库,负责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投资项目审批和项目评估等综合监督管理;向区政府报告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情况,为区政府合理安排建设项目计划和落实资金来源提供依据。
2.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相关手续,在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查项目实施可行性、必要性、资金落实情况,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积极协助项目实施部门根据上级争取资金文件做好项目谋划,及时将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通报发改、财政等部门。
3.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批复的投资计划结合财政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投资计划预算;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开展项目投资审查、预算编制下达、政府采购法管理、资金审核拨付、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和项目资金结算;推动项目主管部门实施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及评价。提前与项目实施部门做好资金来源落实。
4.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区纪委监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跟踪问纪,查处相关违纪违法案件。
6.项目主管部门切实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对项目建设全周期、全流程负责。具体包括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申报、预算编制、绩效目标编制、组织实施、预算执行、财务竣工决算、绩效监控和自评、明确产权归属及资产移交等。
7.其他部门按照相应法定职责开展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审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符合城市布局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符合国家、自治区、包头市产业政策和规定;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明确;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配置,有利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项目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项目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三季度前提出下一年度本部门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报区发改委进行审定,区发改委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形成下一年度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审定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统一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项可酌情处理;项目库实现滚动管理,明确下一年建设项目,区财政局依据区政府批复的投资计划与年度预算安排相衔接。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经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批准后,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批复文件委托第三方行业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需附有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区委政法委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委托第三方行业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节能审查意见)及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招标投标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确定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公开招标投标选定重要材料及设备。经招标投标选定的勘察、设计单位依法实施工程勘察、设计并提供正规的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的项目总概算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监理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等。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总概算超过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金额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下的,简化手续,由区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项目单位附《昆都仑区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审批表》、实施方案等必要资料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 凡争取上级财政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按照上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要求逐级上报审批。
第三章 项目招标投标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法工程类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区统一集中采购法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补充通知》,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范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纳入招标投标范围。
第十三条 从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未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特殊情况需变更招标内容的,按程序重新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严格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五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章 项目造价、结算、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和区财政局,按照相关法规和各项技术指标对建设项目投资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实施监督与审查,保证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竣工决算编制方法的合法合规性。
1.项目单位编制完成招标控制价(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后提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对工程量清单控制价中编制说明、综合单价组价、工程量清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并与项目单位交换意见修改后签字确认;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招标控制价办理招投标手续。同时,项目单位将(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控制价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对项目控制价进行抽查。
项目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选定竣工结算及跟踪审价中介机构为项目进行服务,中介机构同时也接受项目单位监管,配合审计、财政部门开展审查工作。项目单位支付应承担的咨询服务费用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支出。
2.区财政局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进行抽查,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审查;竣工结算审查工作在中介机构出具正式报告前开展;区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协助完成审查工作的,费用由区财政局承担,按合同约定执行。
3.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复核审计,所有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审价结果报送审计局,区审计局根据实际需要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进行抽审或复审。对于区审计局抽审、复审过程中发现中介机构在审价过程中未恪守职业准则、执业规范,出具不实报告的,审计机关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招标控制价审核工作依据投资项目规模大小,需在15-25天内完成。项目单位组织竣工结算审核依据项目规模大小需在20-60天内完成。区财政局对竣工结算审查工作应在30-60天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及时向区财政局申请延期。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按财务制度相关规定负责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告报区财政局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主要包括:立项、规划、土地、环保、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有关的合同、决算报告和审计资料等。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建设咨询、中介机构、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未落实“一金三制”制度,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和上访事件的;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其它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单位,违反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的,或结论严重失实的。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法律和规章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未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擅自开工的;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用地及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的;未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未依法签订相关工程合同或未实行工程监理制的;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各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和项目总投资概算的;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的;擅自安排项目、拨付资金的;授意项目单位违反规定的,干预或者变相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按规定时间进行审计、验收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对该项目有直接管理监督职责的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使用中央、自治区、市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央、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8日起施行。2019年6月25日发布的《昆都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昆府发〔2019〕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