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50203011539802X/2025—00007 | 主题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昆府办发〔2025〕10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9-01 | 公文时效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昆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昆府办发〔2025〕10号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昆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各单位。请按照通知内容,履行相关手续。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昆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包府办发〔2022〕11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知。
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区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区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各部门要明晰责任,按照要求履行职责:
财政部门承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制定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的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相关管理制度,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照职责权限审查或者批准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事项,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做好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预算、购置、使用、处置、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行政事业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健全完善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绩效管理。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责任,坚决履行好相关领域问题整改的第一责任,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形成职责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密切的管理合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要求细化岗位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推动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职责分工高效履职、全力尽责。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形成资产使用、处置事项集体决策的良性机制。
第二章 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
第九条 资产配置主要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凡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避免财政资金在资产配置方面的浪费。
第十条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公共服务保障要求、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根据单位存量资产具体情况及承担工作职能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要加强资产配置与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以及所承担工作职能、任务等相匹配的合理性审核,严禁超标准、超规格、超范围配置。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建立健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制度,优化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审核机制,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进一步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所有新增的资产的配置都必须严格按照《昆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昆财字[2025]27号)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对有明确资产配置标准的,应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配置标准或暂未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报审核范围的资产,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状况,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确保做到合理、高效。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配置通用资产时,需填写《昆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需求申请表》,需经财政部门相关业务主管科室审核后才可进行资产的配置。
第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低效、闲置、大型活动(会议)配置、临时机构配置等符合纳入公务仓管理的资产,需统一按照《昆都仑区政府公务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推进资产的共享共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者组建临时机构等需要配置资产的,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按照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对新购置、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和接受捐赠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录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明晰资产权属,及时掌握资产使用状态。
第十六条 对资产闲置浪费严重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停止批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购置已用于出租、出借的同类资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推进存量资产充分利用和调剂共享。对现有存量资产通过功能挖潜、修旧利废能够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应当减少配置,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和闲置资产的使用价值、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效益考评机制,优化资产规模和结构。加强对资产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从配置标准情况、采购程序规范程度,资产使用效果以及对业务开展的推动作用等多个方面对资产配置效益全面评价,从而实现以效率为导向的资产配置标准建设模式,实现从“重购置”向“重管理”的转变。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章 基础管理和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所有的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并全程登记,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并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建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损失的追责机制,落实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验收、入账、领用、保管、维护维修等使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将资产变动情况及时录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结合年度资产盘点工作开展专项清理,梳理资产使用情况,将低效运转、闲置的房屋、土地、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软件等资产纳入盘活范围,通过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处置等多种方式,推进资产盘活,发挥资产利用效能。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认真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资产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要求,在摸清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等资产底数的基础上,分类登记入账,并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确保资产信息全面、准确和完整,建立起动态调整、实时更新的管理台账,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坚决杜绝资产“自留地”。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资产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高效利用。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更新使用信息。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承租价格应经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后确定:
(一)资产出租单位要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合同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
(二)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报经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审批后方可适当延长;
(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单位在租赁合同(协议)签订后5日内将合同原件等相关资料报区财政局办理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应报区财政局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出租、出借。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备区财政局,待合同(协议)签订完成提交相关资料后履行审批手续。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需提交如下审批资料:
(一)单位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出租、出借资产的书面申请文件;
(二)由该单位所属主管部门对资产情况进行核实后,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单位填报《昆都仑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四)出租、出借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能证明权属关系的相关资料;
(五)双方签署的拟出租、出借合同(协议);
(六)资产评估报告;
(七)单位集体研究同意的会议纪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三十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经区政府批准,可将资产划入国有企业用于经营或化债。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如需租用借用办公场所的,需先报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从闲置的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调剂的办公用房确实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租用借用,同时报备区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
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资产处置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三)厉行勤俭节约,反对浪费。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予以报废、报损: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先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资产处置事项需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履行报批程序(向区政府打报告;流程到财政后提交资产处置申请表及会议纪要,报废的资产除资产处置申请表及会议纪要还需附评估报告和回收证明;预算一体化系统资产模块上传以上附件及批复文件,系统内对资产进行处置),处置完毕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务核销。行政事业性单位在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按类别提交以下文件及材料:
(一)资产报废
1、电子产品类报废
(1)正式红头文件。由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提交报废申请,文件内容需写明处置形式、处置原因、是否到达最低使用年限、资产类别、数量、金额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具有资质的环保企业出具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确认书》;确认书双方须盖公章、填写日期及经办人签字;
(4)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处置资产的会议纪要;
(5)待处置资产的影像资料;
(6)上述资料的电子数据。
2、车辆报废
(1)正式红头文件。由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提交报废申请,文件内容需写明处置形式、处置原因、是否到达最低使用年限、资产类别、数量、金额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出具《昆区公务用车批准处置通知书》;
(4)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5)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6)由专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7)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处置资产的会议纪要;
(8)待处置资产的影像资料;
(9)上述资料的电子数据。
3、专业设备报废
(1)正式红头文件。由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提交报废申请,文件内容需写明处置形式、处置原因、是否到达最低使用年限、资产类别、数量、金额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由专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专业设备须出具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鉴定报告及单位内部相关业务科室鉴定结果,如医疗、锅炉等专业设备;
(5)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处置资产的会议纪要;
(6)待处置资产的影像资料;
(7)上述资料的电子数据。
4、其他资产报废
(1)正式红头文件。由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提交报废申请,文件内容需写明处置形式、处置原因、是否到达最低使用年限、资产类别、数量、金额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由专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处置资产的会议纪要;
(5)待处置资产的影像资料;
(6)涉及房屋、土地的处置,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提供相关资料;
(7)上述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资产
1、正式红头文件。由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提交申请,文件内容需写明处置形式、处置原因、是否到达最低使用年限、资产类别、数量、金额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处置资产的会议纪要;
4、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等;
5、资产一般应在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捐赠,如不在此范围内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
6、涉及车辆调拨、捐赠,须提供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出具《昆区公务用车批准处置通知书》;
7、涉及房屋、土地的处置,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提供相关资料;
8、上述资料的电子数据;
9、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三)转让、置换、损失核销
(1)正式红头文件。由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提交申请,文件内容需写明处置形式、处置原因、是否到达最低使用年限、资产类别、数量、金额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由专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处置资产的会议纪要;
(5)涉及报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位、损失价值清册、鉴定资料以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6)待处置资产的影像资料;
(7)上述资料的电子数据。
(四)其他需要注意事项
1、涉密资产的处置按涉密有关规定办理。
2、报废资产应满足该类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
3、有偿转让固定资产,待处置完成后将转让相关资料报送资产科,如拍卖公告、成交确认书等。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收到财政部门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后,对审核批准的资产进行处置,于 15个工作日内登录预算一体化系统上传处置相关资料;同时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调整;所得残值收入按照相关规定上缴区财政国库。
本年度申请的资产处置及相关资料须当年完成,如跨年则需重新申请资产处置。办理时间为每年3月至11月,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四十条 需要交易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通过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或有资质的拍卖公司进行公开处置,流拍的资产不再进行评估拍卖,直接用于化债,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0%用于化债。
第四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区财政国库。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事业单位涉及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五)确定涉及诉讼资产价值的;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资产评估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依法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部署要求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资产报告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在每个月初,按照区财政局的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资产月报的编制、汇总、分析、报送等工作,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并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资产年报),资产年报是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需要行政事业单位准确、高效完成。
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门。
第五十条 区财政应当每年汇总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区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五十一条 区财政对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区审计局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子涵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区财政局、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区本级事业单位,以及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通知。
第五十六条 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境外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十九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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