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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都仑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24 09:57  发布单位:信息督查室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1641   [字体: ]  打印保存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都仑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

办法》的通知

 

昆府办发〔202416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昆都仑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24   


昆都仑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昆都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概括规定】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为举报人)有权向昆都仑区及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定义】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五条【违法行为定义】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工作原则】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受理、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

第七条【奖励经费来源】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

第八条【举报奖励要求】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九条【举报人对举报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举报禁止性规定】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的条件】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详细地址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掌握的,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三)举报事项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十二条【排除性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特定职责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人的;

(二)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已被受理或者已被立案查处的;

(三)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四)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事项;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三章  举报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对关闭取缔的,视情节在额度内决定奖励数额;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举报本办法之外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违法行为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有行政处罚的按行政处罚金额的15%给予奖励,无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00-300元奖励。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生产期间脱岗的;

2.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节假日期间且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不在岗带班的;

3.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4. 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5. 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6. 设备设施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或超期服役等不安全情形的;

7.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8. 城镇燃气用户报告用气设备或管道存在安全隐患后,燃气经营单位未及时处理的。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举报奖励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可以参照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及时或有效处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举报才可纳入奖励范围。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四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举报方式】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和昆区应急值班电话“2836911”举报,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开通包头市昆都仑区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微信公众平台。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对身边的安全隐患进行举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鼓励实名举报,采用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电话号码、违法主体名称、地点、违法行为的内容等相关情况及材料(包括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不予受理情形】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

(二)已经受理且正在核查处置的举报事项,单一举报人重复举报的;

(三)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十七条【核查处理要求】 核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机关,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对本部门直接受理的以及其他部门移交的举报事项及时组织核查处置,结果应及时答复举报人。本部门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应报请本级安委会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核查处置;

(四)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核查处置,并及时答复举报人;

(五)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八条【举报奖励实施规则】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二)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三)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四)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分别向多个部门举报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予以一次性奖励;

(五)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核查不属实的,不予以奖励;部分属实的,只奖励核查结果与举报事项一致部分;

(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其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向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方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领取奖励。

第十九条【告知要求】 负责核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将举报的核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举报受理部门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适用本办法奖励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第二十条【奖金具体数额的确定和发放要求】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集体讨论后确定,举报奖金应当一次性发放,并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领奖要求】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也可通过本人银行账号转账形式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告通知。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领取奖金;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给予褒扬激励。

第二十二条【匿名举报奖励要求】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需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接收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等信息,便于核实身份。

第二十三条【奖励异议的处理】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存在异议的,在接到领奖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负责核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向举报人反馈复核结果。

申请复核的举报人领取奖金从被告知复核结果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完善有关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24小时值班受理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二十五条【监管部门工作纪律】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举报人的保护】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可以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昆都仑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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