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被处罚单位(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下达时间 | 处罚措施 |
1 | 包头市炭素厂 | 吉真新 | 2023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包头市炭素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厂电极糊、冷捣糊网加工生产线在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且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即投入生产,该企业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因该厂于2004年已建成,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过追溯期,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二项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 | 包环罚150203〔2023〕24号 | 2023.8.25 | 1.对包头市炭素厂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2.对主要负责人高风斌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 |
2 | 郝帅 | 郝帅 | 2023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昆都仑区万寿堂公墓西500米附近巡查,发现在一大院西侧露天堆存砂子和石子516.40平方米。负责人为郝帅,所堆存的砂石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 | 包环罚150203〔2023〕33号 | 2023.8.25 | 罚款:伍万元整 |
3 | 严强 | 郝帅 | 2023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严强经营的砂石生产场地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场地内露天堆存砂石料527.17平方米,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 | 包环罚150203〔2023〕34号 | 2023.8.25 | 罚款:伍万元整 |
4 | 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天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张启明 | 2023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包头市钢兴实业(集团)天煜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院内露天堆存高岭土108平方米。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及《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 | 包环罚150203〔2023〕35号 | 2023.8.25 | 罚款:壹万壹仟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