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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都仑卜尔汉图镇包头市恒基钢构有限公司“9·18”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5-10-24 17:00  发布单位:应急管理局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131   [字体: ]  打印保存 

昆都仑

卜尔汉图镇包头市恒基钢构有限公司“9·18”

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1021

 

 

 

 



昆都仑卜尔汉图镇

包头市恒基钢构有限公司“9·18”

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目录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2

(一)发包单位情况 2

(二)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情况 2

(三)承包单位情况 3

(四)作业现场设备情况 3

二、项目发包情况 4

三、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

四、事故经过 4

五、事故救援和报告情况 5

六、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5

七、事故发生的原因 9

(一)事故直接原因 9

(二)事故间接原因 9

八、事故性质 10

九、对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0

(一)建议不予追责人员(1人) 10

(二)建议进行行政处罚人员(2人) 11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1个) 12

十、事故防范措施 13


     20259181207包头市恒基钢构有限公司院内,昆都仑区宏轩起重配件经销部维修人员XX操控升降车在对内蒙古新恒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天车进行调试过程中,吊装的钢结构砸到升降车的其中一个支腿上,造成升降车倾倒,从升降车上摔落到地面受伤,120到场后于1239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接到事故报告后,包头市应急管理局、昆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昆都仑公安分局、昆应急管理局包头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单位负责人及专家组成员赶赴现场勘并召开事故调查处理调度会。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昆都仑区人民政府2025年9月25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理局牵头,昆都仑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包头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组成“昆都仑卜尔汉图镇包头市恒基钢构有限公司‘9·18’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聘请三名技术专家及一名法律顾问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了防范建议。经认定,昆都仑卜尔汉图镇包头市恒基钢构有限公司“9·18”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因企业违法发包,维修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发包单位情况

包头市恒基钢构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8月6日,注册资本:伍拾万元(人民币元),单位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金属深加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崔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MA7YQKXXXX 。经营范围:主要有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模具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钢压延加工;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用石加工;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五金产品零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仪器仪表销售;集装箱制造;集装箱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保温材料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集装箱租赁服务;销售代理;贸易经纪;(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情况

内蒙古新恒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世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立于2019年2月22日,注册资本:伍仟捌佰万元(人民币元),单位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金属深加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崔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3MA0Q59XXXX 。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建筑工程、玻璃幕墙工程、土木工程、桥梁工程;广告牌设计、制作与安装;建筑材料、金属结构、复合板、五金工具、建筑机械及配件、钢材的销售;进出口贸易;机电设备的销售与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境外和劳务派遣);环保工程;市政工程;机电设备(不含特种设备)安装;石油化工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彩钢压型板、复合板、CZH型钢、球形网架、金属结构、装配式建筑、集成房屋、立体车库、钢结构及配件的设计、加工、销售、安装;集成箱房的销售与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承包单位情况

昆都仑区宏轩起重配件经销部成立于2015年9月7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XX,注册资本:2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203MA0PH9XXXX,单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新光三村,主营项目:起重机备件零售。未取得维修特种设备相应的资质。

(四)作业现场设备情况

设备种类:起重机械;

设备类别:门式起重机;

设备品种: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10T);

单位内编号:1#;

设备代码:427041415202204166

产品编号:202204166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起27蒙BC00032(24)

发证日期:2024年4月30日

下次检验日期:2026年4月

二、项目发包情况

2025年3月1日,包头市恒基钢构有限公司与昆都仑区宏轩起重配件经销部签订为期一年的承揽协议,约定昆都仑区宏轩起重配件经销部单独承揽包头市恒基钢构有限公司厂区内天车、龙门吊维修的维护、检修、紧急情况维修、配件提供等事宜,以每月2250元的费用发包给昆都仑区宏轩起重配件经销部(配件费用单独计算)。

三、直接经济损失

 

  图片1.png

1  人员死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经过

2025年9月18日9时许,包头市恒基钢构有限公司装车工在使用10T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吊装4根钢结构构件时,吊装的起重机突然发生故障,吊装的钢结构构件停止在空中不能正常起降。包头市恒基钢构有限公司车间主任提XX在10时51分打电话通知昆都仑区宏轩起重配件经销部经营者XX起重机发生故障需要维修。XX接到通知后,驾驶自用车辆装载升降平台后,赶赴故障起重机搭设现场。维修时XX站在升降平台上维修10T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时(以下简称为起重机),因起重机故障被吊装滞留在空中的4根钢结构构件突然发生急速坠落与升降平台碰撞,导致升降平台倾倒,站在升降平台上作业的XX在倾倒的升降平台上发生身体失稳并坠落到地面。

、事故救援和报告情况

12时10分,包头市恒基钢构有限公司崔XX发现XX在地上趴着,头朝北,脚朝南,崔XX立即通知车间主任提XX到现场救援,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120急救人员现场抢救无效,于12时39分宣布死亡。

 包头市恒基钢构有限公司崔XX打了110报警电话,同时上报给包头昆都仑经济技术开发区。

 现场勘情况

2025年9月18日13时许,专家组通过调取现场监控录像视频,对现场涉事设备进行勘查,XX作业使用的升降平台发生倾倒(见图1),发生事故时升降平台起升作业高度为8.2米左右,平台作业面尺寸为2米乘1.3米方形平台,平台作业面未设置栏杆(见图2),升降平台使用轻型客货车装载运输(车牌号为蒙B330K2见图3),升降平台东北侧支腿受高速坠落的钢结构构件冲击造成严重损坏(见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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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升降平台发生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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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平台作业面未设置栏杆

                                                                                                                     图片4.png图片5.png

                                       图3 升降平台使用轻型客货车装载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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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4 升降平台东北侧支腿损坏

10T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以下简称为起重机)故障在空中滞留并发生坠落的钢结构构件共四根(单个钢结构构件长13.38米,重1.8吨。见图5),用于吊装钢结构构件的吊索及起重机钩头完好,吊索也没有发生脱钩(见图6)。起重机电葫芦因故障发生飞车,起重机电葫芦卷筒上已无预留钢丝绳(见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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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5 发生坠落的钢结构构件共四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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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6 吊索及起重机钩头完好,吊索也没有发生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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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7 起重机电葫芦卷筒上已无预留钢丝绳

、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调查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有关人员进行了仔细的调查询问现场进行勘查,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同时依据技术分析及司法鉴定结果得出:

(一)事故直接原因

1.10T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发生故障被吊装滞留在空中的4根钢结构构件突然发生急速坠落,造成升降平台东北侧支腿损坏并发生倾倒

2.XX违章作业,未佩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3.0.5“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规定。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包头市恒基钢构有限公司违法发包,将起重机维修工作发包给不具备国家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

2.昆都仑区宏轩起重配件经销部安全教育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八、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对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后认定:包头市恒基钢构有限公司“9·18”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不予追责人员(1人)

XX(身份证号41072819900421XXXX):在操控升降车对天车进行调试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佩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3.0.5“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建议进行行政处罚人员(2人)

1.提XX(身份证号13290219640128XXXX):包头市恒基钢构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在未确认昆都仑区宏轩起重配件经销部是否取得维修特种设备的资质情况下将本单位存在故障起重机的维修工作交给王XX。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XX进行行政处罚。

2.崔XX(身份证号41270219871220XXXX):包头市恒基钢构有限公司总经理昆都仑区宏轩起重配件经销部签订维修天车承揽协议时,未履行资质审查职责,(经查,昆都仑区宏轩起重配件经销部未取得维修特种设备相应的资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崔XX进行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单位(1个)

包头市恒基钢构有限公司将其厂区内维修天车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维修特种设备相应资质的昆都仑区宏轩起重配件经销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包头市恒基钢构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事故防范措施

针对本次事故,包头市恒基钢构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一是要严格审核维修单位是否具备维修特种设备的资质。二是要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三是要加强对外来和临时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事故调查组

                          20251021

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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