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于2018年1月25日将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进行变更,后未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以上行为违反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行政许可违法案.doc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于2018年1月25日将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进行变更,后未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以上行为违反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行政许可违法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