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51勘探队于2019年4月9日将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进行变更,后未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以上行为违反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处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51勘探队于2019年4月9日将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进行变更,后未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以上行为违反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处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