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受字〔2019〕第8号
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马红光
职务:局长
住址:包头市昆都仑区沼潭西路与黄河大街交叉口南侧
第三人:王某,陈某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2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审查和调查第三人作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将第三人刑事犯罪线索移交管辖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出具立案或者不予立案通知书。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公安部门并非资产评估行业主管机关,没有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权力。被申请人出具立案或不予立案通知书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