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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某不服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行政处罚案
时间:2023-03-03 11:52  来源:昆区政府网  点击量:7808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包昆府复决字〔2023〕第16

 

申请人:侯某某,女,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15020319XXXXXX0462,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二十七号街坊青松小区7栋三单元2楼2号。

被申请人: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黄河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高玉璞局长

申请人侯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114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作出的包公昆(民)行罚决字〔2022〕1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包公昆(民)行罚决字〔2022〕1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根本就不存在,包头市昆都仑公安分局确偏听偏信作出处罚决定,其决定显示公平公正。

我因2021年12月在包钢职工第三医院做了两次恶性肿瘤切除手术都没有切除干净,故2022年2月份转院到北京北大第一医院做了第三次恶性肿瘤切除手术,术后大夫交代半年需到本院复查一次。2022年8月1日女儿苏日娜和我父亲侯永和陪问我到北京复查。出院诊断书详见行政复议提交清单序号(1)复查挂号单据详见行政复议提交清单序号(2)。8月1日晚九点多我刚到北京,随后包头市阿尔丁街道办事处主任王某协同民族东路派出所民警杨警官在我刚坐上火车就打电话问我去北京干什么怕我们到北京上访随后打了一辆黑车跟踪我到北京,(我父母家在昆都仑区和平村二对有一处院落,2013年9月25号被政府部门和开发商雇佣黑社会强制拆除,当时报警警察部门不作为没有出警,时至今日政府和开发商也没有给我父母一分补偿款。)到北京后找到我们把我们拉到了北京美途商务酒店安排我跟杨警官住一个房间,杨警官女儿跟我女儿住一问房,王东和我父亲住一间看着我们房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在我复查期间一直跟着我们严重侵害了我们的人身自由。因为是北京的专家号所以挂号比咱们本地挂号困难许多,一直到8月8日才挂上了北大第一医院李航主任(给我做手术的大夫)的复查号。8月1日-8月8日期间我们吃饭都是轮流付钱,不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所说的阿尔丁街道办事处承担我们所有的食宿等全部费用。8月8号那天有王东和杨警官陪同我们一起去看病,从早晨7点排队排到下午三点才给加了一个号让做核磁,核磁检查收据及诊断报告详见政复议提交清单序号(3)。因为在京看病人较多,核磁被排到了好几天后。随后王东说昆河镇的胡书记让我们先回去谈我父亲家强拆房子的事情,我说我的病还没看完回去浪费车费过几天还的来,他们说给我们出来回的车费,让我们过几天再来。我说那就坐高铁回吧快一点,王某骗我们说没有高铁票了,说昆河镇胡某某书记他们雇了一辆商务车带我们回去。等到车来了一看并不是商务车而是雇了一辆警车。车牌号:蒙B2977警,开警车的警察编号(024631)。当时车上的警察和胡书记王东等人硬让我们上警车,我说我们也不是犯人为什么要坐警车?警察和胡书记跟我们说顺路回包头把我们捎回去。当时我就不愿意上警车,那个警察让我们上车的时候,我为了自身安全要求查看该名警察的工作证但他拒绝出示并且说我们没有权利看他的工作证!作为人民警察老百姓应该有权利查你的工作证。当时车上共有8人,分别是开车的警察(警号024631),昆河镇派来的胡书记、李某部长、天乐、陈某,阿尔丁街道办事处主任王某以及我和我父亲。胡书记雇的警车9号下午3点20分从北京开车开到北京四环的时候昆河镇的胡书记就下车了,说他家孩子和她爱人要来北京让他陪着玩几天。然后我们晚上12点多回到包头就直接被拉到民族东路派出所(现改名阿尔丁大街街道派出所)。当时开车的警察(警号024631)说他把车开到派出所就完成任务了,然后警察和王某等人不让我们回家,逼着让我们进了派出所,我们说我们没有犯法为啥要进派出所?进去以后正所长赵所长和两个副所长王某、高某从2022年8月10号0点审问我到凌晨3点多,接下来又继续审问我父亲到凌晨5点左右,到凌晨5点多才让我们回家。10号上午11点左右,赵所长带领了好多警察来到我家里面,强制把我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带上警车,去了昆区分局接着审问,审问我的期间把我气的浑身抽搐不能动弹,然后打了120把我抢救到包钢医院,等到下午5点左右我的病情稍有好转,那几个警察又继续把我带回昆区分局继续审问。昆区分局审问完之后,又把我带回民族东路派出所。随后强制把我手机里所有个人的东西全部拷贝了。当时把我气的又抽搞休克一次。2022年8月10日,民族东路派出所给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给我下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期限为2022年08月10日至2022年08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了我鼓动我父亲在二十大召开前夕上访,二十大是在10月16日召开,我去北京是在8月1,足足相差了两个多月!我们在8月1日8月8日来北京的这几天完全是为了看病复查,期间没有任何上访行为!有什么证据说是我鼓动我?再说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么多年都是我父亲自己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我父亲上访也是逐级上访,从来没有越级上访,老百姓有上访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老百姓上访的权利,要有人阻拦上访人员这叫犯罪!要不国家信访办是给谁开的?

从北京回来以后民族东路赵所长和那几个副所长在审问期间,我给他们出示看病的挂号单以及各种检查单等证据,他们看都不看一眼,光听街道办事处等人的一面之词就妄下结论。然后没收了我的手机说从8月10号就开始算拘留,就把我拘留到了民族东路派出所了。拘留了3天多又让我出去了,我问赵所长留证上写的不是5天吗?现在让我出去算什么?我让赵所长在拘留证上面写明情况为什么让我出去,赵所长口头说是疫情原因却拒绝给出书面答复。到了8月19日赵所长和王所长又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去趟派出所说10号到15号不算拘留,今天开始19号到24号才是算正式拘留。我向赵所长和王所长要19号到24号的拘留证,他们二人说没有。随后我打了110报警,把情况和110说了一遍,接下来赵所长和王所长就强制把我带到警车上了,去了医院拍片做完检查就把我带到了包头市拘留所,去了拘留所又让我拍片做体检。短短几天之内的光CT就做了3次,我本身刚做完恶性肿瘤手术,大夫说不能频繁的做CT对身体有极大的伤害!从2022年8月19日到2022年8月24日我又被拘留了五天。解除拘留证明书详见行政复议提交清单序号(4)。前前后后加起来一共拘留了9天。在拘留所呆的那几天我因为冤枉睡不着觉,失眠头疼,直到现在都没有好转,给我心里终身落下阴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包公昆(民)行罚决字〔2022〕1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违法,是一项显失公正并带有严重倾向性,存在严重偏见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9日,侯某某以进京看病为由,陪同其父亲侯某某去北京上访,期间昆河镇和阿尔丁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进京对其进行劝返工作,侯某某打着看病的旗号裹挟其父亲以进京上访为筹码,迫使昆河镇及阿尔丁办事处为其本人、其父亲侯某某、其女儿苏某某三人承担本次进京往返车费、食宿等全部费用。劝返期间,侯某某为其父亲代言,以进京非访、长期逗留北京向政府施压,对接劝返工作人员人为制造困难、设置障碍。侯某某鼓动他人进京非访的行为发生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夕,侯瑞芳的行为存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扰乱公共秩序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侯某某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办事处提供相关材料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包公昆(民)行罚决字〔2022〕1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以扰乱单位秩序给予侯某某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本局认为,对侯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恳请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9日,申请人侯某某带领其女儿前往北京看病,并陪同其父亲侯某某去北京国家信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上访。在得知侯某某前往北京,并陪同其父亲侯某某前往北京上访后,昆河镇和阿尔丁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进京对其进行劝返工作。在工作人员对侯某某进行劝返的过程中,申请人侯某某多次通过与其父亲侯某某单独交谈的方式,煽动其父亲提出“不答应他们提出的条件就长期驻京上访,不返回包头”等不合理的条件,迫使其父亲多次反悔不同意工作人员的劝返,为工作人员的劝返工作人为制造困难、设置障碍。2022年8月10日申请人侯某某和其父亲在工作人员多次作工作后被劝返接回。同日被申请人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8月10日被申请人经传唤后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同日对申请人的父亲侯某某其他2位证人进行询问,并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书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本机关审查认为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9日,申请人侯某某带领其女儿前往北京看病,并陪同其父亲侯某某去北京国家信访局及其他相关部门上访。在得知侯某某前往北京,并陪同其父亲侯某某前往北京上访后,昆河镇和阿尔丁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进京对其进行劝返工作。在工作人员对侯某某进行劝返的过程中,申请人侯某某多次通过与其父亲侯某某单独交谈的方式,煽动其父亲提出“不答应他们提出的条件就长期驻京上访,不返回包头”等不合理的条件,迫使其父亲多次反悔不同意工作人员的劝返,为工作人员的劝返工作人为制造困难、设置障碍。经本机关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申请人的父亲以及证人均能证明,申请人有主导其父亲意志,煽动其父亲上访,并为工作人员的劝返工作制造困难、设置障碍等行为,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单位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被申请人根据询问笔录、书证等证据作出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

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第一项:“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外罚。”根据该规定,煽动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的,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本案中,经本机关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答复材料,在昆河镇以及阿尔丁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父亲进行劝返的过程中,申请人通过与其父亲进行私下交谈等方式,迫使其父亲多次反悔,不同意工作人员的劝返工作,并煽动其父亲提出不答应条件就长期驻留北京上访,以达到给政府施压的目的。申请人采取煽动其父亲长期驻留北京上访并阻碍工作人员对上访人员进行劝返的行为扰乱了单位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应当以扰乱单位秩序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该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本案中,申请人在陪其父亲去北京上访期间,为工作人员对其父亲的劝返工作设置障碍,并煽动其父亲提出不解决问题就长期驻留北京多部门上访等不合理的条件,以达到给政府施压的目的。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单位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致使信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被申请人根据询问笔录、书证等证据作出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

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对其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经本机关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和本机关的调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0日经传唤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于同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本人及家属拒绝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上签字,此后申请人一直滞留派出所拒绝离开,3日后申请人才被劝回。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9开始对申请人执行行政拘留,至8月24日执行完毕。造成申请人长时间滞留在被申请人办案场所完全是由于本人的原因造成,不存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超期羁押的问题,本机关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维持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作出的包公昆(民)行罚决字〔2022〕1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