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昆府发〔2024〕5号 各街镇,各相关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精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23〕26号)和《包头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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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昆府发〔2024〕5号
各街镇,各相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精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自治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内政发〔2023〕26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扎实有效推进我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聚焦完成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周密组织部署,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基本状况,为北疆文化建设赋能助力。
二、总体目标
完成全国第四次文物普查任务要求,建立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完善不可移动的文物认定公布、文物保护管理机制,构建全面普查、专项调查、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相结合的文物资源管理体系。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强大全区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为我区范围内地上、地下、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文化遗产。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普查任务
1.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以街镇为单位,对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参考三普登记信息,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核准、补充、完善相关信息,重点确认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2.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参照配合各行业部门已公布的名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
3.开展革命文物专项普查。结合我区实际,对新中国成立以后的革命文物开展专项普查,按本次普查登记表进行信息采集与填报。
4.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区文物保护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区文物保护中心依法调查,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新发现文物,由区文物保护中心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区文物保护中心应当及时登记,报告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区文保中心应及时处理。
5.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根据普查结果,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现状及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成果,建立昆区不可移动文物数据库,并予以公开。
6.建立昆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以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昆区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汇总建立我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空间管控、动态监测等工作提供依据。
7.加强普查宣传,建强文物保护队伍。通过普查,充实、壮大文物保护人才队伍。专业力量不足的,可组织、调集高校、社会组织等相关专业力量参与普查工作,强化普查工作中的专业支撑。加强文物普查过程中的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三)实施步骤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至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1.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工作任务:制定普查工作计划,按照普查技术标准和规范,根据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参与普查培训工作。
2.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工作任务:以各街镇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3.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工作任务: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区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总目录,完成验收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根据普查结果,适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普查在区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推进下有序开展。区文物保护中心承担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安排专人负责文物普查相关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区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普查工作实际情况,安排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区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加强普查设备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加强质量管理。实施分级质量管理。区文物保护中心负责昆区普查成果质量把控,对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数据追溯机制,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及时向区领导小组报告,由执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严肃追究责任,并将有关情况一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提高全社会对文物普查工作认知,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
附件:包头市昆都仑区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昆都仑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9日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附件.pdf
文件:“《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政策解读”